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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执行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地税函〔2004〕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03-19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四条规定:“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财政部关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