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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建改〔2009 〕1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房改办、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
为加强集资合作建房管理,规范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房屋登记行为,简化办事手续,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市建委、市房改办、市财政局、市国土局下发的《关于职工参加集资合作建房超标面积部分缴纳地价款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建改〔2008〕776号),现就办理集资合作建房售房备案和房屋登记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集资合作建房批复中明确“超标面积部分按届时市场评估价缴纳集资款”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办理售房备案及房屋登记手续时,应按本通知执行。
二、集资合作建房单位在各区县房改办办理售房备案手续时须提交如下材料:
(一)集资合作建房的请示;
(二)集资合作建房实施方案(包括集资建房成本价及当地市场价格的评估报告);
(三)市房改办或远郊区县房改办的批复;
(四)参加集资合作建房的职工(或社员)名单(填写的《集资合作建房职工购房情况汇总表》,包括本人及配偶的姓名、身份证号、所购房屋房号、购买集资合作建房的面积、购房职工的个人购房面积标准、职工购房规定面积标准内的房价、超标面积部分房价、超标面积部分的地价款数额,购房总价款等)。
(五)《房屋所有权证》;
(六)住房资金存储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