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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庆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庆阳市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庆政办发〔2016〕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宣布废止市政府有关文件的通知》 ( 庆政发〔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公共资源配置,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向社会公众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承担,并由政府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 政府购买服务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兼顾,注重实效。准确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服务供给,形成改善公共服务的合力。


  (二)公开择优,以事定费。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


  (三)改革创新,完善机制。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建立优胜劣汰的动态调整机制,加快形成公共服务创新机制。


  第二章 政府购买服务主体及内容


  第四条 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指市、县(区)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


  第五条 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群团组织,也可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提供公共服务。


  第六条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依法在工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主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有独立、健全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的能力;


  (五)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六)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依法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七)法律、法规规定以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承接主体的资质及具体条件,由购买主体根据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结合购买服务内容具体确定。


  第九条 下列事项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逐步交由社会力量承担:


  (一)基本公共服务事项。公共教育、公共就业服务、人才服务、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基本养老服务、优抚安置、基本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住房保障、公共文化、公共体育、公共安全、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基础设施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社会管理服务事项。社区建设、社会工作服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公益服务、人民调解、社区矫正、流动人口管理、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行业管理与协调事项。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四)技术服务事项。科研、行业规划、行业规范、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资产评估、检验检疫检测、监测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五)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评估、绩效评价、公共工程服务、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六)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第十条 市、县(区)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有利于转变政府职能、降低服务成本、提升服务质量水平和资金效益的原则,拟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购买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政府职能转变和公众需求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政府购买服务程序


  第十一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


  第十二条 购买主体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和预算安排,编制年度购买服务项目计划,随同部门预算一起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程序公开购买服务项目的预算资金、主要内容、承接标准和目标要求等信息。


  第十四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政府采购竞争性条件的,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对具有特殊性、不符合竞争性条件的,可以采取委托、特许经营、战略合作等方式确定承接主体。


  第十五条 购买主体应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服务合同服规定的服务标准组织验收,并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七条 政府购买服务所需资金应当从购买主体部门预算安排的公用经费或经批准使用的专项资金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