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若干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部分失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15-12-25
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经研究,现将若干营业税问题公告如下:
一、企业集团或企业集团中的核心企业以发行债券形式取得资金后,直接或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开展统借统还业务时,按不高于债券票面利率水平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金融机构统借统还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财税字〔2000〕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2〕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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