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
日政办发〔2021〕2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根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
》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保障范围
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人员范围为被征收土地的拥有相应土地承包权或被调整土地的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工作程序
(一)足额筹集政府补贴资金。坚持先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资金后批准征地的“先保后征”原则。区县财政部门或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单位,要按照省政府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所对应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以下简称“政府补贴资金”)标准,在拟征收土地报批前,一次性将此次征地的政府补贴资金存入财政社保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资金到账后,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具基金收款专用票据。
(二)同步拟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拟定土地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同时,当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或村(居)民大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养老保险方案经会议讨论通过后,由被征地村(居)民及其他参与各方共同签字确认,被征地村(居)委员会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核准后,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三)限时转送土地批复文件。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10个工作日内,将批复文件转送给当地财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同时按批次或项目提供征地具体批复信息。
(四)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土地征收批复文件30个工作日内,对因土地批复面积发生变化或养老保险方案需重新调整完善的,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调整完善养老保险方案,确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办法和保障对象范围。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有关规定再次核准养老保险方案后,报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政府补贴资金。
(五)及时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30个工作日内,根据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为被征地农民完成参保登记、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或预存款账户等工作,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
三、工作职责
各区县政府(管委)全面负责推进辖区内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加强对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被征地村(居)民委员会研究拟定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根据按规定核准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方案,将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区县财政部门负责筹集、划拨和监督管理政府补贴资金。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拟定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政府补贴资金数额,提供土地征收批复文件及相关资料。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统筹协调,推动各项工作落地落细落实。各区县政府(管委)实行政府主要领导负责制,对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工作负总责,建立由政府(管委)办公室牵头,司法、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有关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参与的协调机制,根据土地征收批复情况,搞好衔接,形成合力,推进工作落实到位,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加强对政府补贴资金的落实力度,确保不再出现资金滞留。
(二)加快推进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对已批复征地、存入财政社保专户但尚未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的政府补贴资金,各区县政府(管委)制定工作方案,明确目标、责任、时限,周密部署安排,层层压实责任,采取“一村一策”的办法,制定政府补贴资金分配方案,尽快将资金落实到被征地农民个人账户。按照《日照市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日政发〔2015〕12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已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不再重复享受,未办理退休手续尚未享受政府补贴资金的一并落实。
(三)加强督导检查。市政府对各区县政府(管委)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检查督导。对存在问题的,限期整改;对进展缓慢、落实不力的,予以通报;对工作中不认真履职尽责、不担当不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或问责;加大政府补贴资金落实力度,建立“周调度、月通报”制度,确保政策落到实处,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2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 2021-02-25 信息来源: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完善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根据《
山东省土地征收管理办法》《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被征地农民参加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