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税三字[1987]1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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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87-12-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
(87)财税地字第030号《
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
房产税的通知》中“房管部门”系指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
2.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经租的公益用房(即:托儿所、红医站、文化站、居委会等用房)因收取租金偏低,从1988年1月1日起到房租调整改革之前亦暂缓征收
房产税。
3.市局(87)税三字第40号《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减税的批复》1988年停止执行。
198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