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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税务局转发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市税三字[1987]11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87-12-23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税务总局(87)财税地字第030号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情况,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对房管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暂缓征收房产税的通知》中“房管部门”系指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
2.对市房地产管理局系统经租的公益用房(即:托儿所、红医站、文化站、居委会等用房)因收取租金偏低,从1988年1月1日起到房租调整改革之前亦暂缓征收房产税
3.市局(87)税三字第40号《关于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减税的批复》1988年停止执行。


1987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