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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
京建开〔2007〕12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开发区建设局(国土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近期,少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损害了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权益,干扰了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为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解决职工住房问题中的作用,促进住房公积金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等有关规定,现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建设经营活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预售或现售商品房时允许购房人贷款支付房价款的,不得拒绝购房人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购房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国务院、建设部及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有关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增加附带条件。
三、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贷款管理部门、贷款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效率,方便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