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规划﹝2020﹞226号

各监管企业、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经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9月2日


上海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全面深化国资国企改革要求,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进一步推动国有企业聚焦主责主业,提升国有经济竞争力、创新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本办法所称监管企业,是指上海市人民政府授权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监管职责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并经市国资委审核,由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定后对外公布的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三条  【用途和意义】经审定公布的主业目录是企业编制战略规划、经营计划的重要依据,是市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管理原则】主业管理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切实发挥规划引领作用,根据依法监管、分类监管要求,规范国有企业经营管理行为,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全过程动态监管,对企业主业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监管职责】市国资委依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建立健全主业管理体系,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监管企业主业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审定监管企业主业目录;


(三)指导监管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及相应的管控机制;


(四)建立主业管理监测评价体系,根据监管企业不同类型,制定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标准,对企业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测评价;


(五)与企业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六条  【企业主体责任】监管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主业目录,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围绕主业开展投资活动(含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严控非主业投资,规范非主业存量业务经营活动,将非主业业务形成的利润用于支持主业发展;


(四)建立统计分析评估体系,对主业发展情况开展动态分析评估,定期向市国资委报送自评报告;


(五)国资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主业管理体系





第七条  【分类管理】根据对市场竞争类、金融服务类、功能保障类企业实施分类监管的要求,分类明确主业管理重点:


(一)对市场竞争类监管企业,以主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创新投入、品牌价值、行业排名或市场占有率、资产负债率等定量指标为重点;


(二)对金融服务类监管企业,以主业利润、净资产收益率、创新投入、金融科技应用水平、行业排名、行业监管部门分类评价结果等定量指标为重点;


(三)对功能保障类监管企业,以战略任务和专项任务推进节点、公共设施建设和运营成效、民生服务满意度、行业监管部门分类评价结果等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为重点。


第八条  【主业管理制度】监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备案。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制定主业目录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目录,对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下属各级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立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4级;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数字化管理体系;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三章  主业目录





第九条  【基本原则】监管企业确定主业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战略和产业政策导向。企业主业应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及上海市委、市政府战略决策部署,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产业政策导向,体现服务国家战略、服务上海“五个中心”建设、强化上海“四大功能”和打响上海“四大品牌”的要求;


(二)符合国资国企改革要求。企业主业应按照国资国企综合改革要求,符合国有经济布局调整方向,聚焦价值链高端、产业链核心、创新链关键,推进国有资本向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集中,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带动和基础保障作用;


(三)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基础。企业应立足自身功能定位、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能够支撑企业可持续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第十条  【标准要求】监管企业确定主业的标准如下:


(一)主业名称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确定,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


(二)主业可分为核心业务和培育业务两类,其中,核心业务原则上不超过3个,培育业务原则上不超过2个。“核心业务”是指已形成较大的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的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培育业务”是指目前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比较小,但符合上海“五个中心”定位,代表产业发展方向,未来可望成为企业核心业务的业务;


(三)纳入核心业务的单项业务板块总资产、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占企业总量的比重原则上不低于20%。


第十一条  【操作程序】监管企业主业目录按以下程序确认:


(一)预申报。监管企业依据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紧密结合内外部环境和发展实际,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形成主业目录初稿,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初审。


(二)初审。市国资委组织委内有关处室进行联审,并会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商研,对企业主业目录初稿提出意见反馈企业。


(三)正式申报。企业根据反馈意见对主业目录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或类似决策机构批准后,将主业目录报告、内部决策文件等材料以书面形式报送市国资委。


(四)审定。企业主业目录经市国资委主任办公会议审核通过后,由市国资委提交上海市国资国企改革工作推进领导小组审定。


(五)公布。市国资委对审定的监管企业主业目录予以公布。


第十二条  【报送材料】监管企业向市国资委报送的材料应当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