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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2010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建设征收土地费包干使用办法【2010年修订版】【全文废止】
(1987年9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2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148件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发布)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规定,全文废止

  第一条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改进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工作,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国家建设在本市范围征收土地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国家建设征收土地,在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国土资源局)组织指导下,由区县人民政府统一负责,实行征地费包干使用。


  第四条  申请征收土地经依法批准后,用地单位应向市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用地中心)办理征地包干手续。


  市用地中心应通知区县土地管理部门提供所征收土地的面积、地上地下附着物等有关情况资料,经用地单位核实后,由区县土地管理部门与用地单位协商、签订征地费用包干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协议主要内容应包括征地费金额、支付期限、交地时间和违约责任等。


  征地费用包干协议必须经市用地中心审核盖章并监督执行。


  用地单位不得直接与被征地单位擅自商议征地。


  第五条  征地包干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农村集体和个人的地上地下附着物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以及国家和本市规定应交纳的其他费用。


  第六条  征地包干费用的取费,以《土地管理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