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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字〔2020〕69号
滨城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根据《 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的意见》 ( 滨政发〔2007〕55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 滨政办发〔2010〕32号,经市政府同意,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主体

财政部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级与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权限,分别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为市级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滨城区、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执收单位由滨城区政府、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确定。滨城区财政局、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分局分别为同级执收单位设置执收编码,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通过山东省财政票据信息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全额缴入市级财政。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要求,征收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中,供水、供热、供气等专项配套费由供水、供热、供气专营单位代为征收。

二、征收程序及部门职责

1.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同步通知建设单位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2.执收单位依据《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审核确定缴费面积及金额。

3.建设单位应依法履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义务,在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前到执收单位办理缴费。

4.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对未依法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建设、排水及教育配套费部分)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对未按规定缴费擅自开工建设的单位,财政、住房城乡建设、自然资源规划、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暂停办理后续一切项目手续,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并将建设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纳入信用记录。对于严重违法失信的市场主体,由行业主管部门依法依规纳入“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5.建设单位足额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供水、供热、供气专业经营单位不得再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建设单位、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商品房销售中,不得在房价外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购房者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三、减免政策

(一)下列项目可免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或将征收标准降为零:

1.公立和民办、教育系统和非教育系统的所有中小学校校舍(含幼儿园)维修、加固、重建、改扩建项目;

2.人民防空建设项目;

3.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造项目;

4.易地扶贫搬迁项目;

5.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

6.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执行年限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以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时间为准);

7.黄河滩区迁建工程涉及的项目。

(二)对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建设项目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按70%标准征收(房地产项目除外)。

(三)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相关政策。

按照“谁征收、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政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其他事宜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规划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制定具体征收细则。

2.本通知未规定的相关内容仍按滨政发〔2007〕55号滨政办发〔2010〕32号、滨财综〔2017〕35号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