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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威医保发〔2022〕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继续执行《关于确保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等文件的通知》(威医保发〔2023〕59号规定,决定继续执行.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349号)中对《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修改,按照《山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评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威医保发〔2020〕50号)进行评估,决定对威医保发〔2020〕50号文的部分内容予以修改,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威医保发〔2020〕50号文第一部分“明确生育待遇内容”中“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根据不同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修改为“参保人员根据不同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同时在段尾增加“2022年4月25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待遇时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在文末增加“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各区市要认真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进一步提高经办服务水平,确保政策高质量落实到位。

决定修改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内容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关于修改<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修改)


威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2年12月1日



附件

关于完善参保人员生育待遇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国家级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南海新区党群与人力资源部,各有关医疗机构:

为贯彻落实好《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2021年1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39号,根据2022年4月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9号修订)的有关要求,更好地保障我市参保人员的生育待遇,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现行生育待遇政策予以完善,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育待遇内容

参保人员根据不同参保类型享受相应的生育待遇:参保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生育医疗费和计划生育手术费待遇,已连续足额缴费满1年且正常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领取生育津贴;参保居民生育时已连续缴费1年以上且正常享受生育当年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按规定享受孕期检查费和生育医疗费待遇。2022年4月25日后生育的,享受生育待遇时无需提供结婚证、生育服务手册、出生医学证明等证明材料。

二、优化孕期检查费结算方式

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统一执行800元/人的标准。不再统一设定具体的孕检项目,由参保人员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参保人员的孕期检查待遇,在生育时,由定点医疗机构按规定进行孕检备案后,与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一并结算。

参保人员在政策调整前已按原政策享受孕检待遇的以及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