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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发〔200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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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进一步严格依法规范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合理控制城市建设和房屋拆迁规模,促进城市建设健康发展,维护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现就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认识,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


  (一)充分认识做好拆迁工作的重要意义。城市房屋拆迁是一项政策性、社会性、群众性很强的工作,事关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的顺利实施,事关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各级政府在实施城市房屋拆迁中,要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中央宏观调控的政策措施,严格执行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依法保护群众在房屋拆迁中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屋拆迁和城市建设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二)明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2004年8月底前,各市、县完成地方性拆迁政策规定的清理,完成事业性质拆迁单位的脱钩、改制、改名工作;年内城市房屋拆迁中的群体性上访、越级上访案件明显下降。到2005年,基本解决拆迁历史遗留问题,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按期签约率达到100%,拆迁越级上访率不超过1%,强制拆迁率控制在1%以内。


  二、严格控制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合理确定房屋拆迁规模


  (一)严把拆迁项目规划审批关。城市房屋拆迁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拆迁项目在规划审批前,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拆迁范围内公示建设项目有关内容,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对反映较强烈的项目,要认真分析原因,逐一妥善处理。合理安排旧城拆迁改造时序,努力降低房屋拆迁频率。


  (二)合理确定拆迁规模,编制拆迁计划。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要按照实事求是、量力而行、逐步推进的原则,统筹安排拆迁项目,合理确定拆迁规模。市、县政府要编制房屋拆迁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发展改革部门审批下达后,报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没有列入年度拆迁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拆迁。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各地房屋拆迁计划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三、完善房屋拆迁配套政策,严格依法实施房屋拆迁管理


  (一)规范完善拆迁法规,健全政策措施。条例是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和实施房屋拆迁的法律依据,必须认真贯彻实施。各级政府要立即对现有拆迁政策规定进行清理,凡与条例相抵触的,要立即废止;尚未制定与《条例》相配套的拆迁实施细则的市、县,务必于年内出台;已制定出台但与条例不一致、不规范的,要及时修改调整。针对本地房地产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临时安置费、超面积安置费、搬家补助费、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标准。加强房屋改扩建、用途变更等环节管理,健全房屋变更登记制度。凡未经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房屋的改扩建违法、用途变更无效。


  (二)严格规范拆迁程序,依法实施拆迁。要按照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建住房〔2003〕234号)等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严格执行房屋拆迁许可、公示、评估、签订协议等程序;对达不成协议的,必须按照《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建住房〔2003〕252号)的规定严格执行听证、行政裁决、证据保全等程序。特别要执行拆迁估价结果公示制度,依照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裁决听证和行政强制拆迁听证制度,确保拆迁公开、公正、公平。政府投资建设的工程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


  (三)严格依法行政,正确履行职责。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转变职能,做到政事、政企分开。凡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拆迁单位,必须全部脱钩,实行“拆管分离“。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拆迁许可证制度,严禁将拆迁许可审批权层层下放。严格拆迁许可证的发放,对违反城市规划及控制性详细规划,拆迁立项申请要件不全,未落实拆迁补偿资金、拆迁安置方案和安置房源的项目,一律不得发放拆迁许可证。严禁未经拆迁补偿安置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政府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强行确定拆迁补偿标准,以及直接参与和干预应由拆迁人承担的拆迁活动。


  (四)确定合理的拆迁期限,未经行政裁决听证,不得实施强制拆迁。各地在组织实施拆迁前要认真向被拆迁人做好拆迁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在拆迁项目实施中,要根据拆迁项目规模确定合理的拆迁期限,不得以任务重、时间紧为由缩短拆迁期限。在拆迁期限内不得采取停电、停水、停气等措施。对超过拆迁期限尚未达成协议的被拆迁户,要严格限制采取强制拆迁措施。确需强制拆迁的,必须严格依法、按程序实施并做好预案。未经行政裁决和听证,不得实施强制拆迁。


  四、加强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一)强化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抓好“双困户“安置工作。


  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强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监管,所有拆迁项目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必须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向被拆迁人足额发放。不得以项目未来收益、政府财政资金担保、机构资金承诺或其他不落实的资金作为拆迁资金来源。严厉打击抽逃和不按约定支付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各级政府要制定住房安置面积和货币补偿最低保障控制标准政策,对包括低保对象在内的低收入居民家庭和住房困难的“双困户“给予适当照顾,确保被拆迁人能够获得一套相应的住房,具体政策由各市、县政府制定。


  (二)建立和完善房屋拆迁补偿的市场评估定价机制。房屋价格评估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合理确定市场评估价格。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如有异议,可以申请复核估价,也可以另行委托评估,还可以向当地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技术鉴定。技术鉴定作为拆迁裁决的依据。


  (三)建立拆迁安置房保障机制。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加快用于拆迁安置的中低价位、中小户型普通(限价)商品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是解决拆迁中困难家庭住房问题、保障拆迁工作顺利推进的重要举措。各地要按照已确定的拆迁规模提供质量合格、价格合理、户型合适的拆迁安置房和周转房。各级政府要把安置房建设放在优先位置,先建后拆,优先安排建设计划,优先安排建设资金,优先安排施工建设,确保安置用房的建设质量和回迁期限,并同步建设好安置房的配套设施,保证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具备回迁条件的拆迁项目,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置被拆迁人回迁。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拆迁安置住房价格的管理和调控,使拆迁住房的市场评估价格与安置房价格保持合理的价差,其具体价差幅度由各市、县根据当地实际制定。


  五、严格规范拆迁管理行为,创造公平竞争的拆迁环境


  (一)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监管,规范评估机构行为。评估机构要严格履行行业操守,公正合理地进行拆迁评估,确保拆迁评估程序合法、评估结果公正,不得违法评估、虚假评估。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授意评估机构故意压低或抬高评估价格。严禁采取拆迁费用“大包干“方式实施拆迁,坚决纠正不按评估价格补偿、擅自降低拆迁补偿标准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