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的通知
沪国资委评估﹝2020﹞1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转发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优化中央企业资产评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沪国资委评估〔2024〕66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监管企业、各委托监管单位、各区国资委:


自2013年施行《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以来,各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开展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为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促进受托评估机构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证执业质量,现将48号文修订后形成的《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即行废止。


特此通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0年6月24日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促进受托评估机构诚信执业、不断提高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引导评估机构配备优秀团队服务国有资产评估项目,适应国有企业防控评估风险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等法律法规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等有关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本市国有企业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的评价,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评价主体为资产评估项目涉及的备案管理单位、非备案管理单位、区国资委。市国资委核准备案的项目,由转报单位负责评价。评价主体应按照“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对受托评估机构完成评估项目的情况进行评价。评价应客观公正,标准统一。

第二章 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


第四条 评价主体依据对受托评估机构评估项目的审核意见等,对受托评估机构在具体评估项目中的执业质量、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评价。


第五条 评价内容由分类评价和总体评价两部分组成:


1、分类评价,包括:项目计划安排、项目现场核查程序、报告形式要件、评估报告规范、评估技术质量、评估明细表、审核沟通共七个有关“程序履行情况、评估报告质量”方面的评价指标。


2、总体评价,包括:评估项目团队配置、项目初期方案计划、项目实施过程沟通、评估人员对项目特点把握、评估报告修改次数共五个有关“服务水平、专业能力”方面的评价指标。


具体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详见《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表》(以下简称《评价表》,详见附件)。


第六条 评价实行百分制和附加分制组合方式,分类评价与总体评价分数合计后得出每个评估项目的评价总计分值。


第三章 评价管理和程序

第七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和监管评价主体对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评价工作。


市国资委定期汇总评估项目评价分值,结合行业监管情况,作出评估机构综合评价,并以适当的形式发布。同时,根据《评价表》执行情况,结合评估管理工作要求适时更新有关评价指标及其权重。


第八条 评价主体应通过评估管理信息系统打印生成《评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作为评估核准或备案必备要件。


第九条 评价主体可以将评价结果反馈给受托评估机构。


在评价结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价主体应在评估管理信息系统作出特别说明,并及时将评价结果向受托评估机构反馈:


1、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出现分值异常预警;


2、总体评价指标有加减分值。


第十条 在评价周期内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评价主体应调整《评价表》评价分值:


1、评价主体未按“客观公正,标准统一”的要求进行评价,导致评价结果严重失实的,应重新评价并修正评价结果。


2、国家司法机关判定评估报告内容失实,且主要原因是由于评估机构造成的,评价主体应及时将评价结果调整为零分。


第十一条 如出现第十条所列评价结果为零分的情形及其他异常情况时,评价主体应及时约谈评估机构。发现评估机构存在执业质量等重大问题并经相关行业技术论证,评价主体应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市国资委将按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评价主体应针对评价工作中反映的问题,加强对资产评估相关环节的管理和控制,进一步选优选好评估机构,切实保证国有资产评估质量。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暂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执业质量评价表


评估项目名称

评估机构名称

签字资产评估师

评估报告编号

核准备案编号


评价指标

权重

评价内容

参考值

项目计划安排

10

1、根据审核人员的要求,评估机构能够及时提供与项目匹配的评估计划或方案

0~5

2、根据审核人员的要求,评估人员能够及时有效地沟通反馈有关评估计划或方案的实施情况

0~5

项目现场核查程序

15

1、评估人员对评估对象实施全面的评估核查程序,如各类资产实地调查、函证、查询、访谈等工作的尽责情况

0~3

2、评估人员就历史收益状况开展清查、核实、访谈等评估程序

0~3

3、评估人员对表外资产(负债)进行充分核实

0~3

4、评估人员与管理层沟通,完整核实了解企业未来收益、经营发展和行业状况等情况

0~3

5、评估人员是否要求企业对提供的明细表及相关证明以签字、盖章或其他方式进行确认

0~3

报告形式要件

10

1、评估报告格式、内容齐全并符合规范

0~2

2、报告备查文件完整、内容充分有效并符合规定

0~2

3、评估说明格式与内容齐全并符合规定

0~2

4、评估明细表格式与内容齐全,汇总表盖章齐全

0~2

5、报告形式要件及材料齐全,申报即可受理/报告形式要件及材料需1次补充资料后才能受理/报告形式要件及材料需2次以上补充资料后才能受理

0~2

评估报告规范

15

1、声明完整,摘要反映报告主要信息,表述清晰和完整

0~2

2、对委托方和评估报告使用者表述清晰和完整

0~1

3、评估目的、经济行为表述清晰和完整

0~1

4、评估对象、评估范围表述清晰和完整

0~2

5、价值类型与定义、基准日、评估依据表述清晰和完整

0~1

6、评估方法和评估假设合理,且表述清晰和完整

0~2

7、特别事项说明表述清晰和完整

0~2

8、评估结论、使用限制说明表述清晰和完整

0~2

9、报告装帧工整、目录索引清晰,无文字错误

0~2

评估技术质量

30

1、评估对象和范围与经济行为相符,不一致的应当说明原因

0~3

2、评估基准日的选择合理、符合国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0~3

3、价值类型选择合理、定义完整

0~3

4、资产清查表述清晰完整无遗漏情况

0~3

5、评估方法选择及其适用性分析合理,表述清楚

0~3

6、评估假设合理且合乎逻辑

0~3

7、评估公式选择恰当、参数确定依据充分,各项调整因素设计合理,调整系数选择得当,调整过程清晰

0~3

8、评估举例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合理性;询价依据充分,来源明确,且有权威性

0~3

9、评估分析计算过程完整、逻辑合理、结论正确

0~3

10、特别事项揭示的内容合理、披露完整

0~3

评估明细表

5

1、汇总表、分类汇总表、明细表齐全并符合规定

0~2

2、收益法评估测算表齐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评估报告指南》的要求分别归集

0~1

3、数据、文字正确清晰,与报告说明一致

0~2

审核沟通

15

1、无需沟通或沟通后,评估报告无需修改的

0~5

2、无需沟通或沟通后,评估报告仅修改一次的

3、涉及重大技术问题,评估机构管理层或技术负责人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解决

0~5

4、签字评估师及项目负责人积极参与项目的沟通协调、充分参与必要环节

0~5

小计


总体评价

-30

~10

1、评估机构安排的团队与评估项目工作要求是否匹配

加:

0~10


减:-20~-30

2、评估人员在评估初期就方案、计划是否提出了专业、合理的建议,并予以合理落实

3、评估人员在评估过程中是否与委托方及委托方许可的相关当事方就评估事项进行全面、及时和有效地沟通,需评估项目负责人/签字评估师沟通反馈的,是否及时参与项目的沟通协调、充分参与必要环节

4、评估人员对项目特点、难点、风险是否有充分判断

5、因评估人员原因,审核过程中沟通修改评估报告次数(0-3次以上,次数越低分数越高)

备注

评价主体认为

其他需要评价

和注意的事项

1、本评价表由评价主体单位填报;

2、本评价表中评价内容主要基于上报的备案资料、与委托方和项目评估人员沟通和反馈进行综合判断评分;

3审核沟通中第1和第2项指标合并打分;
4总体评价是对评估项目的总体评价,基于其中五项内容进行分析判断并打分。

受理人

审核人



单位公章:部门负责人签字:


《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解读
发布日期:2020-10-20
按照年度工作计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上海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办法》(沪国资委评估〔2013〕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进行了修订,形成《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受托评估构执业质量评价办法》(以下简称“执业质量评价办法”)。


一、修订背景


从2009年开始试行《市国资委系统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综合评价暂行办法》,并于2013年正式印发的48号文,目的是促进企业集团加强对评估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管理。48号文执行以来对促进评估机构规范执业、提高评估报告质量起到较好的制度作用。


但随着《资产评估法》(2016年主席令第46号)、《关于规范本市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评估机构选聘工作的指导意见》(沪国资委评估〔2016〕354号)和《上海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 沪国资委评估﹝2019﹞366号)等有关文件相继出台,需要对48号文进行相应修订。


同时,从今年1月1日开始上线运行的产权管理综合信息系统评估子系统,对于评估中介机构的质量评价已由原来的四张评价表调整合并为一张评价表,相应的评价办法需要调整修订。


二、主要修订内容说明


本次对48号文的修订,主要内容与原文基本保持一致,主要包括“总则”、“评价内容、指标和标准”、“评价管理和程序”、“附则”四个部分内容。根据评估信息系统的变化,结合48号文实施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和情况,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修改:


1、扩大覆盖范围。原评价办法是针对市国资委系统受托评估机构,此次修订,把范围扩大至委托监管单位和指导监管单位,即全市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质量评价全部纳入,实现全覆盖。


2、重新明确评价主体。按照“谁负责,谁评价”的原则,明确了承担评估管理和审核职责的单位为评价主体,将原4个评价主体(被评估单位、委托单位、转报单位、核准备案单位),调整为1个评价主体,即为一级企业集团或区国资委。从而,实现评价过程和评价结果客观公正、标准统一。


3、调整评价内容。本次修订,注重引导评价主体从评价评估结果、机构服务态度,转向评价执业质量、把控评估风险。一是增加了对评估机构专业能力的评价,引导评估机构配备优秀专业人员参与国资评估项目。二是删除“评价结果合理性”指标,去除干扰评估机构客观执业、左右评估结果的因素。三是结合中评协、上评协、财政监管处罚等行业监管情况,每年定期发布上一年度的综合评价结果信息。


4、新增评价反馈机制。本次修订,明确了评价主体可以将评价结果反馈给评估机构,以利于评估机构及时改进不足,提高质量,便于动态监管,及时沟通分歧和化解矛盾。


5、利用信息化手段纠错


为了避免评价主体敷衍评分、打感情分等主观人为因素导致评价结果不客观,评估管理信息系统在打分时设置异常分值提示和作出特别说明,在评价完成时预警异常分值,以便监管方及时发现和跟进。





来源:上海市国资委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