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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9月30日

济人社发〔2015〕14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年12月5日)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0.9.30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71号和7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文件精神贯彻落实,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


  二、行业差别费率及档次确定。我市一类至八类工伤风险类别行业工伤保险缴费基准费率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


  已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按新的行业风险分类重新划分行业类别,按所在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如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50%的按50%执行;在行业基准费率50%-100%之间的,按80%执行。


  三、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自2015年10月1日起执行。


  四、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依据变化情况,定期浮动用人单位的工伤费率,重大问题及时上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济南市财政局


2015年11月9日



《关于转发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0-01-14
  人社部、财政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下发了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并提出了加强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9月14日,省人社厅与财政厅联合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发〔2015〕71号文件和72号文件落实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加强工伤保险基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人社发〔2015〕52号)。文件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重新划分为八类,一至八类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确定为0.2%-1.9%八个档次,要求各统筹地区根据本地各行业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情况,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


  此前我市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执行,分为0.5%、1%、2%三个档次,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为0.618%。按照“总体降低,细化分类,健全机制”的原则,转发省里的文件,执行上级文件精神制定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工伤费率及档次标准。为减轻企业负担,适当降低费率水平,对原执行的费率高于行业基准费率的,按行业基准费率执行。对原执行的费率,低于行业基准费率的,视情况不同分别提高至行业基准费率的50%、80%,10月1日起实施,进一步优化了我市的投资发展环境,达到了为用人单位减轻负担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