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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

青人社规〔202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2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2024年1月8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生效日期2021-08-01失效日期2026-07-31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完善覆盖城乡劳动者的失业保险制度,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自2021年8月1日起统一全市城乡失业保险政策,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同等缴纳失业保险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统一按照城镇职工缴费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期间,用人单位费率为0.7%,个人费率为0.3%。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期满后,按照国家、省规定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费率标准执行。


      二、统一待遇标准


      在本市就业后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与城镇职工按相同条件及程序申领并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2021年8月1日前,农民合同制工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70%计算为单位和个人的共同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2021年8月1日后的实际缴费时间累计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折算或累计后缴费时间不满一年的,不领取失业保险金。


      三、加强经办服务


      各区市要强化政策宣传,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与农民合同制工人参加失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费,深入推进失业保险“应发尽发,应保尽保”,确保失业农民合同制工人依法享受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7月31日。


  青岛市人力资源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


  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税务局


  2021年7月9日



《关于统一城乡失业保险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制发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成文日期2021-07-09索引号00511815500097020210015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