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威政发〔2011〕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决定保留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重新登记编号,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1-10-29)规定,建议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威海市区城市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居住小区、居住组团及零星住宅(以下统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管理,依法维护业主和开发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创造良好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及工业新区苘山镇、汪疃镇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是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进行配套建设的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市政公用、商业服务等公共服务设施。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接收单位是指市政府和区政府(管委)指定的公有资产管理机构。
第五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按属性分为非营利性和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
非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建设成本宜列入居住小区开发建设成本或由政府投资的公共服务设施。
营利性公共服务设施是指以营利或提供公益性专业化服务为目的,宜进行市场化运作或专业化运营的公共服务设施。
第六条 发展改革、财政、教育、公安、民政、国土资源、城乡建设、规划、文化、卫生、贸易、住房保障房产管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坚持统筹规划、可持续发展和节能省地的原则,使用性质相近或功能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应综合设置。
第八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与住宅建设项目同步规划设计,同步配套建设,同步交付使用。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九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十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性质、建筑规模、用地面积、用地位置等应在修建性详细规划中具体规定。
第十一条 幼儿园、社区居委会、社区服务中心、警务室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等用房,在土地出让时应当作为招拍挂的前置条件,在土地出让合同书中应当明确需要配建的设施及位置、面积等内容,由开发建设单位统一代建。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将出让地块需配建的公共服务设施情况书面告知相关接收单位。接收单位应当在30日内书面告知开发建设单位,包括接收内容、基本设计条件等事项。
第十三条 分期建设的居住小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筑方案以及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对每期工程的公共服务设施项目的名称、功能、位置、指标等进行核定。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应尽量安排在首期建设。
第十四条 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工程达到下列要求后,开发建设单位方可申请居住小区建设工程竣工综合验收:
(一)按照规划建设方案完成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并且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二)具备投入使用条件,已经明确产权、管理权,并且以书面形式明确管理责任。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将居住小区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计划在销售场所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建设地点、建设时序、交付时间,并书面告知购房人。开发建设单位在进行居住小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时,应将配套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计划作为招投标书的内容告知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