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鲁政发〔2013〕13号文件进一步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发〔2013〕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青政字〔202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 ( 鲁政发〔2013〕13号),进一步完善我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个人缴费标准
我市居民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统一设为每年100元、3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12个档次。其中,100元档次只适用于低保家庭成员等缴费困难群体。除100元档次外,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按年缴费,多缴多得。个人年缴费额或集体补助(含其他资助)均不得超过最高缴费档次。对重度残疾人,市、区(市)政府按500元的标准代缴不超过15年的养老保险费。
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省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及居民收入增长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标准。
二、完善缴费补贴政策
市、区(市)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适当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缴费即补。各区、市对选择300元以上缴费档次的,可以提高补贴标准,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确定。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实际年龄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达到养老金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或中断缴费的)给予缴费补贴;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三、调整丧葬补助金制度
居民养老保险养老金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金。相关人员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1000元。丧葬补助金由区(市)财政负担,不得从个人账户基金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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