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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发〔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规自法发〔2019〕19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


  根据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及《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增减挂钩试点项目管理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8年2月2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以下简称“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精神、《《 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切实做好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10〕4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 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8号)、《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挂钩试点是指为适应一定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将拟复垦为农用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复垦区)和拟用于城乡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区)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土地复垦和调整利用,实现项目区内耕地数量有增加、质量有提高,建设用地总量有减少、布局更合理的土地整治措施。


  第三条 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乡村全面振兴。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加快推进农村现代化建设,统筹谋划农村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改善农村人居环境,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乡村文化新风貌。


  (二)规划统筹,城乡一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规划等,按照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增加与吸纳农村转移人口相协调的要求,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三)保护耕地,节约用地。推进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大力建设高标准农田,坚守耕地红线;严控新增建设用地,盘活存量建设用地,节约和高效利用土地资源。


  (四)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五)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充分考虑试点区域的经济实力、群众工作基础及农民承受能力,从实际出发、循序渐进开展,防止不顾条件盲目推进。


  (六)绿色发展、和谐共生。结合田水路林村实际情况可开展综合整治,推进农村人居环境治理和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农村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


  第四条 挂钩试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人口向城镇转移较快,农村建设用地整治潜力较大,需要调整优化城乡用地结构布局。


  (二)当地政府重视,群众参与挂钩试点工作的积极性高。


  (三)土地管理严格规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基础较好,土地权属清晰。


  (四)开展挂钩试点取得的收益能够平衡拆旧复垦和补偿安置资金需求,不增加农民负担。


  (五)增减挂钩项目区原则上在区级行政辖区内设置,优先考虑城乡结合部地区。项目区内建新和拆旧地块要相对接近,便于实施管理,并符合基本农田、自然保护区、生态红线等相关管控规定。


  第五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挂钩试点分为:


  (一) 一般挂钩试点项目。


  天津市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负责挂钩试点工作的总体部署和组织管理。


  (二)经市政府批准的示范小城镇所涉及的使用挂钩试点政策的项目。


  按照《天津市以宅基地换房建设示范小城镇管理办法》(津政令第18号),涉及使用挂钩试点政策的示范小城镇建设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协调推动、组织实施。


  第二章 指标管理


  第六条 实施挂钩试点项目,应通过申请增减挂钩计划指标(以下简称挂钩指标)开展。市国土房管局应将挂钩指标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第七条 我市挂钩指标实行先垦后用、以垦定用制度。


  第八条 以先垦后用形式开展挂钩试点工作,土地整理复垦后,经市国土房管局验收合格的农用地面积,应纳入挂钩指标库,由市国土房管局统一管理。


  我市挂钩指标库规模不得超过国土资源部下达我市计划指标规模。


  第九条 区人民政府可在本区挂钩指标库规模内,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挂钩指标用于建新区建设。


  涉及农民安置房建设的,应对农村居民点先行实施拆旧复垦;对农村居民点拆迁确有困难的,试点镇可在镇域范围内对其他闲置农村建设用地先行复垦,借用该指标以满足挂钩指标先垦后用的要求。区人民政府在申请借用该指标用于安置房建设时, 借用指标规模不得小于安置房用地规模的2倍。在下达建新区挂钩指标三年内必须完成原农村居民点拆旧复垦,替换借用指标,替换后,借用指标可由区政府用于耕地占补平衡;超过三年的,市国土房管局暂停向该区下达挂钩指标,并且将借用指标的一半直接纳入市级耕地占补平衡库,统筹用于全市占补平衡。


  第三章 土地整理复垦


  第十条 执行先垦后用制度,区人民政府应在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妥善解决农民安置和补偿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规划,组织编制拆旧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规划设计,对拆旧复垦区选点布局举行听证、论证,并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


  第十一条 拆旧复垦区整理复垦要严格执行土地整理复垦的有关规定,涉及工程建设的,应当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度等。


  第十二条 完成拆旧复垦区土地整理复垦后,区人民政府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初验,初验合格的,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土地整理复垦验收。


  市国土房管局应依据本市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验收相关规定组织验收工作。


  第十三条 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应按照国土资源部和我市有关规定,开展耕地质量等级评定和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工作。


  第十四条 土地整理复垦验收后增加的耕地应在年度土地变更调查中进行变更登记,变更后的耕地保护工作应当纳入区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


  第十五条 纳入挂钩指标库的耕地指标,在用于建新区建设后仍有节余的,按照耕地等别及土壤环境质量评估状况,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第四章 实施方案及整体审批


  第一节 一般挂钩试点


  第十六条 挂钩试点区人民政府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组织专项调查,在充分吸收当地农民和公众意见基础上,编制挂钩试点项目区实施方案,并对实施方案进行听证、论证。


  第十七条 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简述项目区的自然、社会经济状况和土地利用现状,项目区范围和规模布局;


  (二)项目区土地平衡情况。分析项目建新区占用耕地及其他用地状况,以及相应使用挂钩指标规模情况;


  (三)项目实施的可行性分析。简述项目建新区开发建设的条件及可行性;


  (四)项目区资金平衡情况。简述项目投资估算的依据、方法、测算范围及估算结果,研究制定资金筹措渠道及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所能产生的收益进行科学测算,收支相比较,确定资金平衡情况;


  (五)项目区土地权属调整方案。简述项目区土地权属现状,提出土地权属调整的原则和具体调整措施;


  (六)拟定实施方案执行的保障措施。


  第十八条 由于农民意愿发生变化,或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城镇建设规划或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项目规划建新区或拆旧复垦区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区所在区人民政府按照原方案批准程序提出申请,在履行听证、论证等程序后,报市国土房管局审批调整项目区实施方案。


  第十九条 本区挂钩指标规模可满足建新需求的,由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市国土房管局对项目区实施方案和建新拆旧进行整体审批,不再单独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