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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9〕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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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6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贯彻落实<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的意见


为改革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9〕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贯彻落实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兜底线、织密网、建机制要求,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激励约束有效、筹资权责清晰、保障水平适度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推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确保参保居民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不断增强参保居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主要任务


(一)完善待遇确定机制。在国家、省级确定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结合全市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提高市级基础养老金标准,所需经费由市级财政承担。


1.增加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


根据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的年龄,分段加发基础养老金,具体标准如下:65—69周岁每人每月3元,70-74周岁每人每月5元,75-79周岁每人每月10元,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因80周岁及以上城乡居民已享受政府加发每人每月25元以上的高龄补贴,故本次不再对80周岁及以上人员高龄补贴进行调整。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地方财力状况,适时提高老年居民基础养老金标准。


2.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


对正常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居民,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自2008年1月1日起,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含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下同)且累计缴费满15年的,每多缴一年,每月加发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5元,其中:省级财政补贴2元,市级财政补贴3元,随本人养老金发放。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老农保)的缴费年限不作为计算缴费年限基础养老金的年限。


(二)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在落实国家、省级确定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基础上,市级基础养老金调整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以后年度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适时提出全市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方案,报请市委、市政府确定。


(三)建立个人缴费档次标准调整机制。在原有每人每年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和2000元11个缴费档次的基础上,从2019年1月1日起,增加2500元和3000元两个缴费档次。从2020年起,将最低缴费档次提高到300元。今后将视城乡居民收入情况适时提高最低缴费档次,切实增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积累。


(四)建立缴费补贴调整机制。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和地方财力状况,适时、合理调整缴费补贴水平,对选择较高档次缴费的人员适当增加缴费补贴,引导城乡居民选择较高档次缴费。


1.建立缴费激励机制,提高城乡居民缴费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引导城乡居民早缴费、选高档。对选择4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30元;对选择500元至2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60元;对选择2500元和3000元缴费档次的城乡居民,省级财政补贴90元;对选择2000元及以下缴费档次的人员,保持市级财政按照个人缴费额50%进行补贴的政策不变;自2019年1月起,新增缴费档次中2000元以内的部分,市级财政仍按照个人缴费额的50%进行补贴,对超过2000元的部分,由市级财政按照每增加100元补贴5元的标准给予定额缴费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