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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科字〔2021〕1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2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限20241231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3年11月6日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各省直部门,各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科学技术厅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山东省“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打造“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的实施意见》,规范“政产学研金服用”创新创业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运行管理,推动共同体高标准高质量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共同体是指经省政府同意,省科技厅批准建设的省级共同体。


第三条 共同体建设坚持“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多方共建,分级管理、绩效评价、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共同体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共同体的统筹协调、规划布局和宏观指导;


(二)研究制定共同体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开展共同体申报、考察论证、绩效评价、指导监督等工作;


(四)报省政府或分管省领导同意,批准共同体建设、调整和撤销,进行动态管理,确定补助支持措施;


(五)统筹人才、项目、平台等科技创新资源支持共同体建设发展,支持共同体承担省级重大科研任务。


第五条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是共同体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推进共同体建设与区域规划、行业布局、发展重点等统筹协调,负责共同体的培育、申报推荐;


(二)负责共同体的总体谋划、统筹推进、指导督导、安全生产等;研究制定共同体扶持政策,在土地使用、项目审批、奖励补助、人员编制、平台建设以及建设运营资金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


(三)推动落实共同体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共同体落实整改意见;负责审核共同体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书、工作报告等相关资料,并加盖公章;


(四)协助省科技厅做好共同体建设与运行绩效评价、整改落实、动态管理、补助奖励等工作。


(五)研究决定共同体变更名称、牵头建设单位等重大调整事项,协助解决共同体建设运行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 共同体建设主体是牵头建设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牵头研究编制共同体建设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牵头集聚“政产学研金服用”各要素单位,为共同体建设、运行和发展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设施、场所等基本保障;


(三)牵头组建理事会和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独立法人的股份制核心运营机构,并报省科技厅;


(四)配合归口管理部门、省科技厅做好绩效评价、年度统计、跟踪监管等工作;


(五)牵头筹措落实共同体配套资金,并拨入核心运营机构统一管理;


(六)设立共同体发展基金。


第七条 核心运营机构是共同体决策执行、运行管理和综合服务的机构,主要职责:


(一)承担理事会秘书处的业务工作,执行理事会决策;


(二)代表共同体对外履行法人义务,组织落实年度计划任务和相关整改意见;


(三)建立健全共同体的管理体制、工作体系和运行机制,制定共同体各项管理制度;


(四)建立市场化的共同体绩效评价机制,组织对共同体成员单位开展绩效评价;


(五)负责统一管理共同体省财政补助资金及配套资金,对成员单位使用共同体资金情况进行监督;


(六)承担共同体日常工作和其他服务性工作。


第三章  建设流程


第八条 省科技厅发布建设指引或“一事一议”定向委托,拟建单位编制建设方案,明确共同体建设基础、功能定位、主要任务、预期目标、组织架构、体制机制、资金投入、保障措施等,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送省科技厅。建设方案是论证考察、绩效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九条 省科技厅受理共同体建设申请,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会议答辩与实地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咨询论证。


第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咨询论证结果,择优确定拟建共同体名单,并公示五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报省政府同意后,省科技厅发文批准建设。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与归口管理部门、建设主体签订共同体建设任务书,明确各方权责,确定建设任务目标、绩效评价指标等。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共同体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期内,建设主体在归口管理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建设规划、建设任务书和政策要求开展共同体建设工作。


第十三条 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决策制。理事会由参与共同体建设的法人单位和相关政府部门等方面的代表组成。主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