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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7〕48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国土资源厅、发展改革委、经贸委、建设厅《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七月二十三日


关于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山东省建设厅
(二○○七年六月十一日)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抑制工业建设项目对土地资源的过度使用,推进我省资源节约型社会建设,现就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利用土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增强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


  土地是最为宝贵的资源。近年来,全省各级、各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的一系列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土地资源紧张和经济发展的矛盾,严把土地闸门,积极探索节约利用土地的方式,提高土地利用效益,在土地资源紧张的形势下,保持了工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但是,由于受思想观念、机制体制等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和企业在项目审批和建设过程中仍然存在“多占少用”、“占而不用”、“低效利用”等现象,土地利用方式粗放低效。


  各级、各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土地宏观调控政策,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调整产业结构、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进一步增强对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转变观念,创新思路,进一步挖掘存量土地潜力,用好有限增量土地,提高工业用地效益,促进我省制造业强省建设。


  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加快结构调整、建设节约型省份的要求,以节约利用土地资源和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为核心,建立节约用地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形成有利于节约用地的市场环境和长效机制;控制总量、盘活存量、用好增量,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单位面积产出水平;发挥土地资源调控和引导作用,进一步优化工业结构和布局,提升产业集聚规模效应,加快形成产业集聚、土地集约的发展新格局。


  (二)原则。


  1.促进发展原则。在土地资源有限的条件下,优先供应国家产业政策鼓励发展的产业、国家和省重点工业项目建设用地。


  2.存量优化集约原则。加大落后生产工艺和生产能力淘汰力度,注重现有企业的技术改造,盘活现有企业存量工业用地,提高存量土地产出效益。


  3.增量控制节约原则。对需新增用地的工业项目,严格准入标准,提高增量用地节约利用率。


  4.政府调控与市场配置相结合的原则。政府在加强土地调控的同时,积极推行工业项目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发挥市场对土地资源的基础性配置作用,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三)“十一五”全省工业建设项目节约集约用地标准。全省工业新增用地平均每公顷投资强度,国家级开发区不得低于3600万元;省级开发区,青岛、烟台、威海市不得低于3000万元;济南、淄博、潍坊、东营、泰安、莱芜、济宁、日照市不得低于2400万元;滨州、德州、聊城、菏泽、枣庄、临沂市不得低于1500万元。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以外区域要认真落实《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禁止、限制供地项目目录〉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27号)精神,严格执行《山东省建设用地集约利用控制标准》;主要工业行业和重点产品的厂房建设和单位面积产能设计应达到规定标准,努力提高全省工业建设项目节约利用土地水平。


  三、主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