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能源局 印发《关于建立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资委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能源局 印发《关于建立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国资财监〔2020〕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国资法规字〔2021〕2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国资委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年11月24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省属企业:


为促进省属煤炭企业加强采煤塌陷地治理,规范塌陷地治理资金管理,现将《关于建立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0年3月5日


关于建立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的指导意见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生态山东建设,切实履行山东省省属企业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责任,为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提供资金保障,根据《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5〕180号)《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专项规划(2019-2030年)》等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从事煤炭矿产资源开采的省属企业(以下简称“省属煤炭企业”)及其山东省境内的权属企业(以下简称“权属煤炭企业”)。


第三条  省属煤炭企业可持续发展准备金(以下简称“发展准备金”),是指省属煤炭企业在山东省境内综合治理采煤塌陷地而筹集的专项资金,具体包括:


权属煤炭企业根据《山东省采煤塌陷地综合治理工作方案》(鲁政办字〔2015〕180号)等相关规定,按照煤炭企业自产煤炭销售收入的3.5%提取并计入生产成本的资金;企业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提取的其他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的资金。


2.权属煤炭企业按照《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环境保护部关于取消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的指导意见》(财建〔2017〕638号)规定,计提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单设基金账户)。


3.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给权属煤炭企业用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支出的各类专项资金,如国家专项建设资金中专项用于塌陷地治理的资金等。


第四条  发展准备金由省属煤炭企业建立专户,各权属煤炭企业根据相关规定筹集的发展准备金,按程序经权属企业董事会批准后或《公司章程》确定的其他方式审批后,统一上缴省属煤炭企业发展准备金专户,并与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实行专账管理,实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分类支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发展准备金的使用范围为:山东境内权属煤炭企业因采煤塌陷造成的地面附着物补偿、房屋斑裂补偿、居民搬迁安置补偿、村庄避险搬迁补偿、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环境恢复、采煤塌陷地土地复垦、采煤塌陷地周边地质灾害环境调查及与采煤塌陷地治理相关的其他支出等费用,不得用于项目单位的人员经费、日常办公经费、修建楼堂馆所及职工住宅、购置交通工具及办公设备等支出。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不得用于土地复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