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
甘人社通〔2021〕110号
各市州、甘肃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兰州新区民政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甘肃省财政厅
2021年3月23日
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业务经办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以下简称职业年金)经办管理服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 ( 国发〔20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办法的通知》 ( 国办发〔2015〕18号)、《关于印发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 ( 甘政发〔2015〕86号)、《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经办管理实施办法》(甘人社通〔2019〕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甘肃省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经办管理职业年金业务,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 职业年金经办管理业务包括参保登记、基金归集、个人账户管理、转移接续、待遇管理等内容。
第四条 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能力建设,落实经办人员,落实经办责任,落实授权管理和不相容岗位的内控管理要求。
第五条 甘肃省职业年金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开发建设,各级经办机构统一使用。信息系统数据信息实行省级统一集中管理。
第二章 基金归集
第六条 参保单位及其参保人员职业年金缴费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
税务部门通过“社会保险信息共享平台”,向经办机构实时提供与人民银行国库核对的实征明细数据。
第七条 在职业年金基金投资运营前,同级财政部门依据经办机构出具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利息资金拨付申请汇总表(投资运营前)》(附表1)和《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利息资金拨付申请明细表(投资运营前)》(附表2),将参保人员个人实账积累部分每年按统一记账利率计息的资金及时足额划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第八条 参保人员按规定退休、在机关事业单位调转工作、离开机关事业单位时,参保单位及时向经办机构申报职业年金记实、补记业务。
参保单位依据经办机构计算的记实、补记职业年金个人账户金额,向同级财政或按现行经费保障渠道申请拨付资金,并及时缴入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
第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托管银行(以下简称归集账户银行)遵照托管协议,做好账户财产保管、接收缴费收入、执行划款指令等工作,及时向经办机构反馈收款、划款等分参保单位的实收明细数据和纸质凭证。每月月末工作日,向经办机构提供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余额及明细信息等资料。
第十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财务对账、记账制度。在每月6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比对税务部门实征明细数据,完成参保单位的职业年金实缴到账工作。将归集账户银行反馈的参保单位实收明细数据(包括转移收入、利息收入、记实补记收入等)与参保单位的实缴到账数据、社保业务数据进行比对匹配,确认账实匹配一致的职业年金投资运营首期基金量及以后的当期基金量,生成本级实账基金归集数据,并依据基金归集数据,完成参保人员的职业年金实缴分配工作。
第十一条 职业年金基金按月归集(业务流程示意图,见附图一)。
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将账实匹配一致的职业年金基金通过本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全额直接划入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完成财务核算、记账等工作。
市州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前,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汇总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区基金归集数据,生成市州基金归集数据。
省级经办机构在每月10日,通过信息系统提取、汇总省本级及各市州基金归集数据,与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基金到账明细进行对账,账实匹配一致后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账基金归集汇总表》(附表3)。
第十二条 省级经办机构在每月15日前,按照《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职业年金实账基金归集汇总表》确认的基金量,将归集到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的全省职业年金基金划入职业年金计划受托财产托管账户。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三条 经办机构通过信息系统为参保人员建立和管理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录缴费收入、投资收益、记账利息、待遇支付等职业年金账户财产变化情况。
职业年金个人账户依据参保人员参保状态,区分为正常缴费、暂停缴费、保留账户、定期领取、一次性领取终止等不同的缴费和待遇领取情况。
个人账户信息包括个人基本信息、缴费信息、收益信息、支付信息、转移接续信息、终止注销信息等,区别记录实账缴费和记账缴费、个人缴费和单位缴费,记录转入的企业年金、军人年金和补记的职业年金等政策规定的账户信息。
第十四条 经办机构按规定将税务征收进入国库的职业年金缴费比照财政库款计付的利息、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开立前在社保基金财政专户暂存的职业年金缴费的计付利息和归集账户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按月结转,按季度归集到省级职业年金基金归集账户,归入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财产,转入投资运营,并通过计入统一计划单位净值的方式记入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参保单位应按时足额缴费,经办机构按月将缴费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未按时足额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视为欠缴,经办机构暂不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待参保单位和个人按规定补齐欠缴金额,资金到账之月记入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对于因缴费基数变化等原因多缴的职业年金费用,只退回多缴的本金。
第十六条 经办机构依据归集账户银行反馈的财政实账利息资金到账信息,为参保人员记录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前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积累利息。
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前,已办理了省内跨经办机构转出人员的职业年金个人账户实账部分利息,按每年最新统一公布的个人账户记账利率,重新记账后,因利率增高产生的当年利息缺口资金由转入地同级财政拨付。
第十七条 经办机构在职业年金基金准确核算、账实匹配一致的基础上,区分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前、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后,生成《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表(投资运营前)》(附表4)和《甘肃省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表(投资运营后)》(附表5),及时记录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财产变化。
第十八条 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采用份额法计量,每月定价。每月15日确定为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定价日。如因业务需要调整变更时,省级经办机构将定价日安排及时通知受托人。
第十九条 职业年金基金实际投资运营后,在每月定价日之后5日内,省级经办机构复核确认并在信息系统记录,由统一计划收益率计算人计算,统一计划收益率审核人核对的全省职业年金统一计划单位净值和收益率,作为职业年金个人账户记录的依据。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