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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嘉政办发〔2016〕9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办发〔2020〕53号规定,保留
各区,市政府各部门,在嘉各单位: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峪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 ( 甘政发〔2015〕80号) 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目前,全市1.04万残疾人中,近4000名城市残疾人生活困难,406名农村残疾人为扶贫对象。要坚持普惠与特惠制度、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政府扶持和社会帮扶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基本原则,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到2020年,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更加幸福、更有尊严,帮助残疾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


二、切实做好残疾人基本民生保障和改善工作


1.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水平。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应保尽保。城市残疾人本人的最低生活保障金按保障标准的20%上浮计算;农村残疾人家庭主要成员重度残疾、缺失劳动力、基本没有收入来源的家庭纳入一类保障对象施保。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本人申请单独立户的,公安部门应准许,民政部门应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残联负责,列第一位者为牵头单位,其他单位按各自职责负责。下同)


2.加大医疗救助力度。完善残疾人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机制。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要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精神障碍患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仍有困难,或不能通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医疗费用的,优先给予医疗救助。加强残疾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将最低生活保障残疾人家庭成员和残疾人特困供养人员纳入重点救助对象;逐步将低收入家庭的老年残疾人、未成年残疾人、重度残疾人和患重病的残疾人等特殊困难残疾人员纳入救助范围;对发生高额医疗费用、超过家庭承受能力、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家庭中的患重病和因残致贫的残疾人实施救助;在各类医疗救助对象中,重点加大对重病残疾人和重残儿童的救助力度。适当提高残疾人重特大疾病门诊救助和住院救助对象的救助标准;各类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减免残疾人救助对象的住院押金,及时给予救治。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对于残疾人申请社会救助的,应当及时受理并提供相应便利条件。(市民政局、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3.严格落实临时救助和特困供养政策。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残疾人家庭或个人,民政部门要及时给予救助并适当放宽救助条件和提高救助标准,情况特殊的经其认定后可给予二次救助。对城乡生活无着落的流浪、乞讨残疾人给予及时救助和妥善安置。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和孤残儿童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逐步提高残疾人特困人员救助标准,改善供养条件。(市民政局、市残联负责)


4.改善基本住房条件。对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优先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因城市建设规划需要拆迁残疾人住房的,临时过渡安置补助和搬迁补偿费应在规定标准基础上提高30%,并在回迁地域、住房楼层等方面给予照顾。实施农村危房改造时,同等条件下要优先安排贫困残疾人家庭;制定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差异化补助政策,提高无力自筹资金贫困残疾人家庭的补助标准。2018年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市房管局、市建设局、市扶贫办、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残联、三区负责)


5.完善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完善特困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补贴标准要与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相衔接,并随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两项补贴”与最低生活保障可叠加享受。制定具体补贴政策,落实重度残疾、一户多残、老残一体及特困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用电、用气、用暖等费用按半价收取,贫困残疾人家庭和福利机构安装燃气、有线电视的初装费及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半价收取等扶助规定。60岁以上重度残疾人享受居家养老A类服务补贴。所有残疾人享受元旦春节蔬菜价格临时补贴,免费乘坐市内公共交通车辆。(市残联、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文广新局负责)


6.健全残疾人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政府按个人最低缴费标准为重度残疾人代缴全部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无雇工的残疾人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残疾人员和灵活就业残疾人员参加养老保险,政府按照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养老保险金额给予三分之二的补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7.健全残疾人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医疗救助对象中的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从医疗救助基金中给予资助。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残疾人医疗康复项目范围,将运动疗法、偏瘫肢体综合训练、脑瘫肢体综合训练、截瘫肢体综合训练、作业疗法、认知知觉功能障碍训练、言语训练、吞咽功能训练、日常生活能力评定、白内障复明手术、肢体残疾儿童矫治手术、小儿脑瘫、偏瘫截瘫、精神病康复、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听力语言康复训练、智障儿童康复训练、低视力儿童康复训练和辅助器具适配等残疾人基本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居民、农村新型合作医疗诊疗目录和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和城乡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根据医疗保险基金承受能力,逐步将医疗和康复训练周期较长的残疾人康复纳入“特殊门诊”和慢性病的医保报销范围。适当上浮重度残疾人住院的基本医疗保险报销比例,上浮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对重度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低于90%,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对重度残疾人住院的政策内报销比例不低于80%。残疾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其个人住院的基本医疗报销比例可适当提高,具体标准可根据医疗基金支付情况确定。适度降低残疾人住院报销起付线标准。鼓励基本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住院治疗的贫困残疾人实行费用减免优惠政策。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三、千方百计促进残疾人及其家庭就业增收


8.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建立健全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带头招录和安置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职工数量应达到在职职工总数的1.5%以上。除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不超过20人的小微企业外,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依规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财政和地税部门要依法代扣、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严格落实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使用规定。各类医疗机构应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卫计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人行嘉峪关市中支负责)


9.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的设施设备、无障碍改造,可参照养老、就业等服务机构建设相关政策规定给予扶持。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产业基地和电子商务产业基地。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府优先采购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的产品和服务。(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地税局、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国税局负责)


10.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发展。(市残联、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市场监管局负责)


11.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工作业绩突出的优秀专职委员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可继续聘用,其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市财政预算落实解决。(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12.切实加强残疾人就业服务和劳动保障监察。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条件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残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残疾人自主参加的职业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按规定予以补贴。加强劳动保障监察,严肃查处强迫残疾人劳动、不依法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不依法与残疾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等违法行为,依法纠正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歧视残疾人行为,切实维护残疾人劳动保障权益。(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13.扎实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扎实推进精准扶贫工作的意见》(甘发〔2015〕9号)及《甘肃省农村残疾人扶贫开发规划(2011—2020年)》。把农村贫困残疾人作为重点扶持对象优先纳入精准扶贫工作机制和贫困监测体系,将农村贫困残疾人生活水平提高和数量减少纳入扶贫工作考核指标,加快推进农村贫困残疾人精准扶贫工作。每年安排一定比例的财政扶贫资金专项用于残疾人扶贫并逐年加大,全面落实扶贫贷款贴息政策,扶持发展农村残疾人扶贫基地、扶贫对象家庭参与养殖、种植和设施农业等增收项目。免除农村重度和贫困残疾人的筹资筹劳(一事一议)费用。统筹整合培训资源,加大农村残疾人扶贫对象家庭技能和实用技术培训,促进农村有劳动能力的贫困残疾人家庭普遍掌握1—2项实用技术。积极帮助残疾人依托专业大户发展相关产业或以土地入股等形式兴办和加入各类农业专业合作社,切实保障残疾人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流转合法权益。各类金融机构应加大残疾人扶贫的金融支持。(市扶贫办、市农林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四、着力提升残疾人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14.健全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加强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建设,构建以专业康复机构和医疗单位为骨干、社区康复为基础、家庭康复为依托、村卫生室为补充的残疾人康复服务网络。整合建立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为城乡残疾人提供综合性的康复服务。加快建立医疗机构与残疾人专业康复机构双向转诊制度和康复医师多点执业工作机制,实现分层级医疗、分阶段康复。(市卫计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15.加快康复托养服务机构规范化建设。实行税费减免,床位补贴,项目支持,托养人员比照农村五保供养、城市三无人员补助标准由市财政承担等优惠政策,确保市残疾人康复托养服务中心平稳运营,有效发挥其社会公益性职能,让广大残疾人及其家庭受益。完善和推进康复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评定工作,按照康复机构准入标准,及时为符合条件的康复服务机构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加强与省残疾人康复中心、省残疾人辅助器具资源中心和省听力语言康复中心的沟通和协调,大力培训康复专业技术人员,指导社区和家庭为残疾人实施康复训练。加强残疾人康复托养专业服务人员培养,按规定落实残疾人专业服务机构特殊岗位相关人员待遇。(市卫计委、市人社局、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残联负责)


16.加强残疾预防。广泛宣传和普及健康知识,实施残疾预防行动计划,强化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有效控制因遗传、疾病、意外伤害、环境及其他因素导致的残疾发生和发展,减少先天性缺陷发生和致残。落实《0—6岁儿童残疾筛查工作规范(试行)》,加快建立残疾报告制度,强化残疾人信息的更新和监测,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信息共享。(市卫计委、市统计局、市妇联、市残联负责)


17.强化重点康复项目保障措施。加快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大力实施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抢救性康复项目,实施免费手术、免费配置辅助器具和免费康复训练等服务。为城乡贫困残疾人和重度残疾人提供基本康复服务,对基本型辅助器具配置给予补贴。建立稳定的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机制,按全市残疾人实际人数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预算并落实残疾筛查和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经费。(市残联、市卫计委、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18.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全面推进全纳教育,进一步规范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管理工作,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每年安排8%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特殊教育,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积极支持普通幼儿园接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学,开展为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工作,确保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学生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85%以上。依托市特殊教育学校建立残疾儿童随班就读资源中心、特殊教育指导中心。积极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教育创造条件。(市教育局、市残联、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负责)


19.落实残疾学生就学资助政策。建立完善残疾学生特殊学习用品、教育训练、交通费等补助政策,提高特教学校公用经费保障水平,特教学校生均公用经费标准达到每年6000元。落实各项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对接受普惠性学前一年教育的贫困残疾儿童每生资助600元;对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给予特殊学习用品、交通费等补助;对在普通高中、完全中学、特教学校接受普高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家庭子女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在中等职业学校和特教学校接受中职教育的残疾学生免除学费,符合资助条件的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2000元;对省属普通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每生每年资助3000元。对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广播电视大学考试等取得学历证书的残疾学生给予1000元的学费补助。(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


20.加强特殊教育师资队伍建设。将从事特殊教育的教职工特教津贴标准提高到基本工资的30%。加大对特殊教育学校教师、承担残疾学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的培训力度,在晋级评优和中小学教师省培、国培计划等方面给予倾斜。(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残联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