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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认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认定指南(试行)的通知
鲁财金〔2021〕25号

各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发展中心,沿海市渔业主管部门,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林业局)、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各农业保险经办机构:


为规范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市场,鼓励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 ( 鲁财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认定指南(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此外,对于申报2021年首创险种的,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流程,于5月31日前将材料报送至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农业农村厅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


2021年5月6日


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认定指南(试行)


第一条  为完善我省农业保险体系,推动农业保险产品和技术创新,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保险需求,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7部门印发关于加快山东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鲁财金〔2020〕46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等5部门关于印发山东省政策性农业保险承保机构遴选指南的通知》 ( 鲁财金〔2021〕13号等文件要求,在地方优势特色农业保险领域开展首创险种认定工作,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省农业保险高质量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省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省内(不含青岛)政策性农业保险首创险种(以下简称“首创险种”)的认定工作以及认定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并制定相关制度与标准。


第三条  首创险种认定工作遵循公正、公平、科学、自愿原则。一经认定,开展首创险种的承保机构将在当地(县级)范围内获得3年创新保护期,保护期内由首创承保机构独家经营,不受各市遴选承保机构条件限制。省保险监管主管部门批准的在我省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均可在获批区域内申请开展。


第四条  申报首创险种的承保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农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政策规定。


(二)符合保险监管主管部门要求的农业保险经营条件。


(三)具有完善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四)在申请首创险种的县级区域内设有独立分支机构。


(五)上级总公司开业时间需在5年以上(含)。


(六)省级分公司有专门的农业保险管理部门,配备8名以上农业、保险等相关专业人员,具有较强的核损理赔和风险管理能力。


(七)具备完善的农业保险管理制度体系,内控管理良好,近3年内未因农业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


(八)能够与山东省农业保险补贴与管理平台进行对接。


(九)接受省联席会议的监督指导。


(十)符合省联席会议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不接受联合体申报。


第五条  申请认定的首创险种,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险种申报之前3个自然年度内,当地(县级区域)政府有关部门未与任何保险机构就该保险标的开展过业务合作。


(二)保险产品为申报单位自主开发和推广。


(三)申报险种产品创新程度较高,填补了当地特色农产品的保险空白,或在产品设计上有重大创新。


(四)在承保理赔全流程保险服务过程中,注重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提升农业保险科技赋能,提高勘验定损效率和精准度。


(五)具有可持续性。申报险种应在当地具备一定的规模,符合开展农业保险的基本条件,符合当地农民群众的需求,具有较大的社会效益和较好的发展前景。


第六条  申请单位须在每年度1月31日前向所在县(市、区)财政局及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