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的通知
青建规字〔20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 ( 2019-12-11)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2018.3.1-2023.2.28
委建管局、市开发局,委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各相关企业: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环境,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建部第22号令)、国家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要求,决定进一步规范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流程,具体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所称建筑业企业资质是指市城乡建设委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具有审批权限内的建筑业企业资质。主要包括: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
二、规范内容
国家住建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第十六条规定“资质许可机关对企业申报材料存疑的,企业应当提供相关材料原件和证明材料,必要时须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核查。”根据上述规定,结合我市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工作实际,需要现场勘验的存疑情形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一是企业申报人员中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不是在我省相关培训机构培训且未录入我省省级以下相关管理平台、存在人员实际未到申报企业就业可能的(职称人员除外);
二是申报企业申报的资质有设备、实验室等特定指标要求的;
三是企业申报人员信息无法通过有效途径查询核实,经企业书面说明情况,仍不能确认信息真伪的。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审批责任制。进一步明确审批工作部门受理、审核权限和职责,加强书面审核工作,准确核实企业申报人员身份、社保、资格证书等信息,按照“谁签章、谁负责”原则,详细记录办理全过程,确保企业申报信息真实、准确、合法、有效。
(二)加强批管联动,强化批后监管。按照“批管分离、批管联动、权责清晰、强化监管”的工作原则,双向强化审批工作部门和业务职能部门工作联动,共享审批信息。建立健全批后监管措施,按规定和标准开展资质动态核查,及时纠正企业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对发现企业不符合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达到标准的,撤回其资质证书。
(三)严明行业诚信制度。加强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企业信用档案,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记录、核实、管理企业失信和违法违规行为,保证企业承诺办理机制有效落实。
本通知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