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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1996]4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一)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保留目录和修改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8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1996-11-1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手工回收煤炭征收资源税问题的批复 》 ( 国税函发〔1996〕605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