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政办字〔2012〕17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市政府文件的决定》 ( 青政字〔2020〕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商务局《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19日
关于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企业服务环境的实施意见
青岛市商务局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的总体要求,现就进一步优化我市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服务环境,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外资企业服务绿色通道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搭建外资企业服务平台,建立覆盖全市的服务网络。由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向社会公布外资企业服务热线、邮箱,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免费发放《行政投诉工作指南》,对外资企业提出的需求,及时转相关部门和区市办理,努力帮助外商解决生产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对涉企投诉原则上要求当日受理、当日回复,对需要专题研究的,要于5个工作日内回复。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二、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社会保险办理程序
充分发挥市外商投资服务中心作用,为外资企业招纳用工提供帮助。对外资企业及其职工的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实行统一征缴,进一步完善网上业务经办程序及自助服务模式,为外资企业提供便捷优质的服务。对外籍员工已经在所在国(地区)参加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相关社会保险互免协定(协议)规定,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后,按规定在我市免缴相应的社会保险费。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市政府
三、进一步清理规范外资企业行政收费
严格贯彻执行市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的通告》(青政发〔2012〕30号)和《关于暂停征收11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青政发〔2012〕35号),严格禁止各种变相收费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涉及外资企业项目可行性报告、环评、安评、测绘、消防等项目前置审批时,应严格按照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收费。有收费事项的部门要公开各项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严格杜绝提前收缴各类税费。规范各类涉企培训、收费、评比等活动,禁止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参加。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
四、进一步规范涉及外资企业各类检查活动
各行政执法部门对外资企业进行常规性检查或按上级要求开展专项检查,应于年初制定年度检查计划,不得随意到外资企业进行检查。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和环境保护等事项外,原则上同一部门对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的检查1年内不得超过1次。同一行政执法部门的内设机构和下属机构对同一企业不同事项的检查,实行合并检查;两个以上执法部门对同一事项进行检查的,实行联合检查;上下级执法部门要按照管辖级别划分检查范围,避免重复检查。对执法部门的违规检查行为,外资企业有权拒绝并向监察机关举报。
责任单位:市监察局等有关部门,各区、市政府
五、对外资企业融资提供支持
拓宽外资企业融资渠道,定期举办银企对接活动,畅通外资企业与银行之间的信息交流。利用国际合作机制,通过开展外保内贷、利用国家政策性银行专项贷款资金等方式,为外资企业融资提供便利。加大对外资企业境外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外资企业利用境外股东贷款进行融资,简化外汇审批手续。
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国家外汇管理局青岛市分局、市财政局
六、为外商办理来青居留手续提供方便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借鉴其他城市的作法,制定更加宽松的外商来青居留管理办法,进一步简化外籍人员签证办理程序,放宽和延长外籍人员居留签证期限,简化外籍人员就业许可手续。对被授予“青岛市荣誉市民”称号的外国人和华侨、被聘请为“青岛市经济顾问”及被授予“琴岛奖”的外国人、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依据有关办法或规定,给予相关礼遇及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