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全文废止】
辽地税发〔2002〕4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2-01-14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标题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受聘取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内容按辽地税函[2005]108号和辽地税函[2006]136号文件执行;标题六“关于销售大包干执行问题”的内容废止;标题七“企业实行年薪制的范围、审批问题”的内容按照辽地税发[2005]11号文件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条例
,为进一步加强
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将
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 关于个人取得的采暖费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领取的采暖费不属于工资、薪金性质的补贴,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二、关于差旅费包干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对实行差旅费包干办法的企业,其差旅费包干办法经各市地税局审核批准后,出差人员取得的差旅费包干收入,暂不征收
个人所得税。
三、关于雇员身份的确定
本单位员工应是与用人单位签定劳动用工合同,如用人单位属于国家或省规定的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同时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为雇员。
四、关于离退休人员受聘取得的收入征收
个人所得税问题【
按辽地税函[2005]108号和辽地税函[2006]136号文件执行】
对离退休人员受聘在企事业单位工作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
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