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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科委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科规〔2018〕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后补助办法的通知》 ( 津科规〔2022〕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市科委编制了《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9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创新驱动发展的重大部署,激活科技成果交易市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依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 天津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交易项目(以下简称交易项目)指由线上线下技术转移机构促成,且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技术开发和技术转让项目。


  第三条 交易项目补助对象为转化或应用科研机构和高校等单位科技成果的企业、促成交易的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纪人。


  第四条 技术转移机构是为实现和加速技术转移和成果转化提供各类线上线下交易服务的机构。线上技术转移机构专指天津市科技成果展示交易运营中心网上平台,是为技术转移提供信息资源、交易规范和交易保障的服务机构。线下技术转移机构是指为交易双方提供技术对接、知识产权、法律咨询等服务,直接促成交易的服务机构。


  技术转移机构应按照《天津市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进行登记。技术经纪人应为已登记的技术转移机构的在册人员。


  第五条 交易项目采取后补助支持方式。参与科技成果交易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完成科技成果交易后,根据标准据实核拨补助资金。


  第六条 补助标准按照三年期逐步退坡。第一期为2018年7月1日至2019年11月30日,第二期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第三期为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具体的支持范围及补助标准:


  (一)企业


  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进行的、单项交易额在10万元以上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5%、4%、3%的标准退坡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二)技术转移机构


  1.线下技术转移机构


  技术受让交易。对促成我市企业为委托方或受让方,与国内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完成技术开发、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2%、1.5%、1%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


  技术出让交易。对促成我市法人单位为出让方的国内技术转让交易的机构,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1%、0.8%、0.5%的标准退坡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同一交易的受让、出让补助不可兼得。单个机构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2.线上技术转移机构


  三个周期分别按照不超过当期实际技术交易额0.5%、0.4%、0.3%的标准进行补助,单项交易补助金额不超过5万元。每年上述补助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三)技术经纪人


  技术转移机构应将不低于30%的补助资金用于奖励对促成成果交易做出实际贡献的技术经纪人,由技术转移机构根据技术经纪人实际贡献进行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