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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桂地税发〔2000〕206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0-11-10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4号,废止第一条;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在二十四小时内…除外”失效

USHUI.NET提示:根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桂地税公告2016年第7号,废止第一条、第五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废止第一条、第五条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2018年6月15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市、县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的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机关及有关人民团体等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代扣代缴工作,经与自治区财政厅协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是指用财政性资金安排的工资资金由财政部门委托代发工资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工资帐户上的管理方式。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