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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铁路运输企业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税范围的通知【全文废止】
辽地税函〔2008〕249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8-11-28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一批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大连、鞍山、锦州、丹东、朝阳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铁路系统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49号“铁路运输企业自用的房产、土地继续免征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规定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铁路运输企业范围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3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