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通知
京建法〔2012〕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3年11月11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京建法〔2013〕18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房地局),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金融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房地产交易行为,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建设部第88号令)和《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切实稳定住房价格文件的通知》 ( 京政发〔2005〕1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本市进一步加强房屋买卖合同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商品房预购人在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前不得将所购买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协助预购人转让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
二、严格执行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房地产开发企业或房地产经纪机构与购房人签订住房买卖合同或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告知购房人本市住房限购相关政策,并按《关于落实本市住房限购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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