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潍自然资规〔202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2022年)》 ( 2022 年3 月 11 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各有关县市区(开发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分局),机关各科室、局属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以下简称《意见》)和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 (
鲁自然资规〔2020〕2号
),以下简称《
通知
》)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现就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矿业权出让登记权限
(一)明确市县登记权限。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除部、省出让登记矿产,以及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采矿权之外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用砂石土类矿产的采矿权出让登记工作。同时,根据市政府有关规定,继续由区、市属开发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相关市级矿业权审批发证事项。
出让登记矿业权跨行政区域的,按矿种出让登记权限由矿业权面积占比较大的行政区的相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二、规范矿业权出让
(二)严格控制协议出让情形。严格按照《
意见
》《
通知
》规定的协议出让情形执行,其中《
意见
》规定的“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是指国务院批准或者列入国家发改委批准的国家重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项目,及国务院明确要求予以矿产资源定向保障的重点项目。
(三)积极推进“净矿”出让。按照《山东省“净矿”出让工作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加强矿业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建立完善“政府牵头、部门协同、公众参与”的“净矿”出让工作机制,严格“净矿”出让条件,规范“净矿”出让工作程序,做到出让矿区范围(或影响范围)内无纠纷、无争议,采矿权人取得采矿权后可顺利进场施工并办理矿业权登记手续。
(四)探索实施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两权合一”出让。对于有配套加工场地需求需配套建设用地的露天矿山项目,前期矿区用地范围明确,且县级政府已落实土地指标,或以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入市方式解决的,积极推行在出让采矿权时一并出让配套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在采矿权出让前,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划定矿权矿区范围以及配套建设用地范围,将权属调查和净残值评估产生的相应费用一并列入前期成本,制定采矿权与土地使用权纳入统一出让方案,并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进行公开出让。“两权”出让底价应当分别进行评估并形成总出让底价,成交时产生的溢价部分原则上按“两权”在总出让底价中所占的比例分别计入采矿权出让收益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益,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确定竞得人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规定与竞得人分别签订采矿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督促竞得人按规定办理采矿、用地登记手续。
三、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管理
(五)实施露天矿山综合式开发。对历史形成的、恢复治理价值不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破损山体,在符合规划、保障安全,有利于生态环境改善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设置采矿权,并可与土地综合整治或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相结合,实施综合开发式恢复治理。探索实施采矿终了效果管控制度,鼓励“夷平式”开采,确保开采完成后,实现可利用土地面积最大化,需治理修复面积最小化。
(六)盘活工矿用地使用效率。鼓励砂石资源生产矿山对依法取得的存量建设用地进行修复。综合治理后形成的新增耕地经认定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形成的符合城乡建设规划用途的建设用地可由政府收回出让或由采矿权人(治理或整治工程项目投资人)依法开发利用。
(七)规范“工程采矿”管理。对已取得立项批准文件的工程建设项目,在批准的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在建设工期内开采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粘土矿产的,应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山凿石、采挖砂、石、土等矿产资源适用法律问题的复函》规定执行,制定矿产品开采利用方案并严格实施。采出的矿产品除本工程施工建设自用外仍有剩余的,统一交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开进行处置,处置收益纳入同级财政统一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工程施工或工矿废弃地治理、土地整治、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名义变相开采矿产资源,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权益。
(八)完善天然卤水、地热和矿泉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2020年5月1日前形成且正在使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天然卤水井,在取得取水许可证后,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对北部沿海地区,基本农田或耕地范围内有天然卤水资源分布的,经论证不会破坏基本农田或耕地,或进行资源开发有利于提高土壤质量的,可通过管道井开发的方式设置天然卤水矿业权。
四、加强矿产资源储量管理
(九)调整储量评审备案范围和权限。结合矿产资源国情调查工作,加强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建设,做好矿产资源储量新老标准数据转换。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变更矿种或范围、非油气矿产在采矿期间累计查明矿产资源量发生重大变化(变化量超过30%或达到中型规模以上的),以及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应当编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矿产资源储量报告,申请由政府部门评审备案。除上述情形外,涉及有偿处置、地方财政出资勘查成果确认、采矿权出让、矿区范围调整以及工业指标变更的矿产资源储量,应列入评审范围。
省级出让登记的以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储量评审备案;市、县级出让登记的由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储量评审备案。评审备案相关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五、规范地质勘查管理
(十)规范财政出资地质勘查工作。市、县财政出资地质勘查项目,不再新设置探矿权,凭项目任务书开展地质勘查工作。项目任务书或勘查合同应包括地质勘查项目名称、勘查矿种、勘查范围、勘查单位、工作期限、工作任务、绩效目标、绿色勘查及安全生产要求等内容。要合理确定勘查范围和勘查期限,不得布置在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森林公园范围内。除
因国家重大能源资源安全需要开展的战略性能源资源勘查、公益性自然资源调查和地质勘查外,不得布置在生态保护红线一般控制区范围内。
2020年5月1日前已设置的财政出资探矿权,完成规定勘查工作后可以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依法汇交地质资料,纳入国家出资勘查矿产地清单统一管理。
本通知自2022年2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1年12月27日
[专家解读]《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一、政策背景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完善矿产资源管理,自然资源部、省自然资源厅先后印发了《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 (
鲁自然资规〔2020〕2号
)等一系列文件,对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积极推进“净矿”出让、储量评审备案等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二、政策依据
1、自然资源部《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
》 (
自然资规〔2019〕7号
)
2、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通知
》 (
鲁自然资规〔2020〕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