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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贯彻意见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贯彻意见
北政〔2016〕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北州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海北州2020年度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1年3月3日规定,继续有效(保留)


各县人民政府,青海湖农场,州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 ( 国发〔2015〕7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青政〔2015〕77号)精神,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确保全面实现“同步小康”目标,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州委“16471”战略部署,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广大残疾人,促进残疾人收入水平大幅提高、生活质量明显改善、融合发展持续推进,让残疾人安居乐业、衣食无忧,生活得更加殷实幸福、更有尊严。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普惠制度与特惠政策相结合,既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又解决残疾人的特殊需求和困难;二是坚持兜底保障与就业增收相结合,既保障残疾人基本民生,又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和融合发展;三是坚持帮助扶持与残疾人自强自立相结合,既解决好残疾人生产生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又帮助残疾人增强自身发展能力;四是坚持统筹兼顾和分类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既补齐残疾人生活状况与全州经济社会平均水平的差距,又使残疾人小康与全州小康协调发展;五是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既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又坚持走社会化的道路,形成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合力。


(三)目标任务。残疾人事业经费投入同步增加,残疾人事业与全州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区域间残疾人事业发展更加均衡,残疾人社会保障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高,帮助残疾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到2020年,基本实现以下目标:残疾人权益保障制度基本健全;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实现脱贫;愿意并有工作能力的城镇残疾人充分就业;残疾人参加社会保障实现全覆盖;实现残疾人“人人享有康复服务”;基本普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全面完成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


二、着力保障残疾人基本生活


(四)落实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对符合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确保应保尽保,将困难家庭中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和靠家庭供养的成年重度残疾人均视为单独立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在取得稳定收入后一年内,继续按原标准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五)建立健全残疾人福利补贴制度。全面落实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各县对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生活用水、电、暖等费用实行减免。残疾人持《残疾人证》免费进入各类文化、体育、旅游等场馆或景点,免费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乘坐长途客运车辆减半收费。盲人读物邮件免费寄递,聋人、盲人免费使用特定信息。公共停车场应设残疾人泊车位,残疾人本人驾驶的机动车在州内所有停车场、居住小区免费泊车。


(六)落实残疾人社会救助政策。各级政府要将残联组织纳入社会救助“一门受理、协同办理”工作机制。社会救助机构对于残疾人本人或委托其监护人、残联组织代理申请社会救助的,要及时办理。对纳入特困人员供养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改善供养条件。对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一户多残、老残一体等困难残疾人家庭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给予救助,救助标准要与残疾人基本需求相适应,与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相衔接,并随全州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逐步进行调整。对纳入城乡医疗救助范围的残疾人,逐步提高救助标准和封顶线。对流浪乞讨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和妥善安置。


(七)帮助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全面落实政府代缴残疾人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政策,落实城乡中轻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补贴制度。对灵活就业的残疾人,给予70%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低于5年。


(八)优先保障城乡残疾人基本住房。对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的城镇贫困残疾人家庭,优先安排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其廉租住房租金和取暖费实行减免。农村危房改造对贫困残疾人家庭给予倾斜照顾,每年按不低于危房改造项目建设任务的20%的比例安排实施改造。2020年前全面完成农牧区贫困残疾人家庭存量危房改造任务。落实农村住房小额贷款还本付息奖补政策,支持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进行危房改造。各类城镇保障性住房要配备相应的无障碍设施,方便残疾人生活。


三、着力提升残疾人医疗康复服务水平


(九)强化残疾人医疗卫生服务。依据国家《残疾人预防和残疾人康复条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提高康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有效控制残疾发生和发展。建立残疾报告制度,推动卫生计生部门与残联组织信息共享。逐步扩大基本医疗保险支付的医疗康复项目,将重度残疾人康复纳入慢性病种。完善重度残疾人医疗报销制度,做好重度残疾人就医费用结算服务。


(十)保障残疾人基本医疗需求。民政部门对低收入家庭中的重度残疾人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其个人承担的参保 (合)费用,按照不低于当年本地区平均缴费标准50%给予补助,采取先交后补的方式全部代缴。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参保(合)残疾人享受基本医疗保险补偿后自付费用仍然过高的,民政部门按规定从城乡医疗救助资金中给予医疗救助。


(十一)完善贫困残疾人医疗优惠政策。医疗机构免除符合贫困救助条件的残疾人普通门诊挂号费。鼓励和支持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为残疾人制定包括“绿色通道”在内的惠民、便民、关爱等医疗服务措施,优先提供就诊预约、住院、手术等服务。凡是由民政部门全部代缴参保(合)费用的残疾人,其城乡居民医保住院医疗费用当年首次报销不设起付线。


(十二)保障残疾人基本康复需求。将残疾人相关基本康复训练项目和特殊医疗需求等列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具体由州卫计委、州人社局、州残联等部门制定报销种类目录)。继续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救助项目。逐步实现0-6岁视力、听力、言语、智力、肢体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免费得到手术、辅助器具和康复训练等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机构。设立残疾人康复专科教育专业,实施康复人才定向培养。加强各级残疾人康复机构专业化建设,支持有条件的残疾人康复机构获得医疗资质。将残疾人社区医疗康复纳入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考核内容。


(十三)完善贫困精神病患者救助政策。将精神病治疗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农合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及大病救助范围。对贫困精神残疾人服药费用按每人每年1000元给予药费补助,由州县财政分级负担,并随全州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增长逐步增加。县级以上医院设立的精神卫生科(室)全面开展精神卫生综合防治工作。


四、着力提高残疾人受教育水平


(十四)强化残疾人教育服务工作。全面落实青海省《特殊教育提升计划》,积极推行全纳教育,建立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和高等教育相衔接的残疾人教育体系。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水平,城乡中小学根据辖区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数量和需求,开展随班就读或开设特教班。符合义务教育条件的残疾儿童少年和残疾人家庭子女就近就便入学,开展重度残疾儿童送教上门试点工作。普通学校要按规定招收残疾人入学,适当放宽入学年龄限制,随班就读的残疾人学生生均公用经费和教师待遇执行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学生成绩不列入教学绩效考评范围。加强特殊教育工作,注重特殊教育以及承担残疾人学生教学、管理工作的普通学校教师培训,落实30%的特教津贴。基本普及视力、听力、智力三类残疾儿童义务教育。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重点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培育一批适合残疾幼儿接受学前教育和康复训练的特殊教育机构。完善残疾考生考试辅助办法,为参加中、高考的残疾学生提供无障碍环境。


(十五)完善残疾学生资助政策。建立残疾人助学制度,各级政府要加大残疾学生就学支持力度,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残疾学生免费教育。对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优先予以资助,高校、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及义务教育阶段的残疾学生和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子女,在享受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及义务教育经费保障待遇的基础上,按每生每年500元标准对义务教育阶段的中小学生给予生活补助,按每生每年1000元标准对住校的中职学校和普通高中学生给予生活补助。对考入专科(含高职)以上院校的残疾大学生按我州现行资助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助学补助由州县财政分级负担。公办中职学校逐步实行残疾学生免学费政策。生活困难的残疾人参加网络远程教育,给予学习费用补贴。


五、着力促进残疾人就业增收


(十六)依法落实残疾人就业政策。依法推进所有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建立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要带头安排残疾人就业。对既不履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义务、又不缴纳残保金的用工单位,不能参评先进单位和文明单位,其主要负责人不能参评先进个人。对超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按规定给予奖励。对达不到安置比例的用人单位严格依法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各级财政和地税部门要依法履行代扣、代征职责。鼓励各类医疗机构吸纳符合条件的盲人医疗按摩人员从业,落实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进医院、进社区工作。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在新招录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除特殊岗位外,不得限制残疾人(听、视、书写、精神障碍残疾人除外)报考,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应当为全社会做出表率,率先招录和安置残疾人


(十七)稳定发展残疾人集中就业。通过社会保险补贴、岗前培训补贴、税收优惠、技术支持等措施,扶持发展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的福利企业、辅助性就业机构等,鼓励用人单位吸纳更多残疾人就业。安置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各级政府按规定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依法减免各项税收,同时在岗位培训、生产经营等方面给予补贴;与残疾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期限不低于5年。培育扶持吸纳残疾人集中就业的文化创意、科技创新、电子商务等产业基地。落实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建立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管理制度,政府优先购买其产品和服务,并建立完善相关奖补制度。


(十八)大力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建立残疾人创业孵化机制,残疾人创办的小微企业和社会组织优先享受国家扶持政策,对其优惠提供孵化服务。对自主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提供创业担保贷款贴息和扶持资金支持,可享受最多不超过2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残疾人合伙创业的可享受最多不超过1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给予全额贴息;残疾人创办创业实体的,可享受最多不超过4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的创业担保贷款,期限内给予50%贴息。对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机构初次创业的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对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残疾人,按规定给予税费减免和社会保险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帮助安排经营性场所、提供启动资金支持。各级政府对初次创业的残疾人按每安置1名残疾人给予不低于1万元的奖励补贴,奖补费用从征缴就业保障金中列支,州县分级负担。加强盲人保健按摩行业管理,稳步促进盲人就业,推动和扶持盲人保健按摩行业品牌化发展。鼓励盲人按摩人员通过考试或盲人医疗按摩人员申请开办盲人医疗按摩所。政府设立的便民市场、商场等经营场所,预留不低于摊位和铺面总数10%的比例,用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并免除租赁或管理费。书报亭、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项目应优先安排符合就业条件的残疾人从业。残疾人驾驶符合国家标准的小型汽车经交通、运输部门登记批准后,在符合驾驶和运营安全要求前提下,提供城乡社区与公交站点间的短距离运输服务工作。


(十九)拓展公益性岗位就业。大力开发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建立适合残疾人就业的公益性岗位目录,制定公益性岗位安置残疾人就业支持计划,扩大残疾人就业范围,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按照不低于30%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统筹城乡发展,乡镇残联、社区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全部纳入公益性岗位就业,并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建立残疾专职委员公益性岗位工资补贴逐年增长机制,对乡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按每人每年不低于10%的增长比例增加岗位补贴,增资费用由各县征缴的就业保障金中安排解决。对未纳入公益性岗位的村一级残疾人协会的专职委员,应参照乡镇、社区残疾人专职委员待遇标准,逐步提高村残协残疾人专职委员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标准。工作补贴和误工补贴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落实解决。


(二十)强化残疾人就业服务工作。加快全州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规范化和残疾人就业服务信息网络建设,将残疾人职业技能培训纳入政府就业培训规划,统筹安排实施。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合理设立残疾人服务窗口,免费向残疾人提供岗位信息、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就业服务;对符合就业条件但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加大就业援助力度,确保就业困难的残疾人家庭中至少有一人就业。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准确掌握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残疾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