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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济政办字〔2017〕3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管理范围的通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济政办字〔2017〕36号文件进一步明确流动人口管理范围的通知

济政办字〔2019〕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济政发〔2019〕20号规定,继续实施。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切实做好济南市莱芜市行政区划调整和济阳区撤县设区后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确定修改《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字〔2017〕36号),并对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范围进行重新界定。具体修改内容为:


将文件第一条中“明确流动人口管理范围”修改为:“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平阴、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此外,对相关部门名称、标点符号等作了相应调整和修改。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修订稿)》根据本通知精神作相应修改后发布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6月30日。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6月27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修订稿)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306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做好《暂行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切实加强我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流动人口管理范围


我市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是指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非本市常住户口人员及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下列人员:


(一)具有本市平阴、商河县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居住的人员;


(二)具有本市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长清区、章丘区、济阳区、莱芜区、钢城区常住户口,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区,在本市平阴、商河县居住的人员。


上述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办理居住登记及申领居住证,并凭居住登记凭证或居住证享有公共服务和便利。


二、加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