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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政办发〔2011〕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属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5〕4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山东省省管企业监事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管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加强监事会建设及其成员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监事会对省国资委负责并报告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含财务总监,下同)执行职务行为进行监督,对公司财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任职条件


第一节 机构设置


  第四条 公司设监事会的,监事会成员为5人,其中股东代表3人、公司职工代表2人,设监事会主席1人。


  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名监事长,不设监事会。


  第五条 监事会成员中的股东代表、监事长(以下简称外派监事)由省国资委委派,监事会主席由省国资委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以下简称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职工监事符合条件的一般应兼任公司监察或审计部门负责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经考核可以重新聘任,不再聘任的职务自然免除。


  外派监事原则上不在同一公司连续任职。


  第七条 经省国资委同意并经法定程序,外派监事可以兼任任职公司的重要子公司监事会职务。


  监事会主席、监事长常驻任职公司,原则上不在其他公司或经济组织兼职。


第二节 任职条件


  第八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按照专业化和职业化的方向,通过组织选派、市场化选聘等方式选任外派监事。


  第九条 外派监事应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熟悉国有资产监管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坚持原则,诚实勤勉,廉洁自律,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二)熟悉企业经营管理,具有财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或工作经验,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


  (三)一般应担任过大型企业中层正职、中型企业领导人员以上职务,无不良履职记录;


  (四)具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聘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的时间一般应满足任期需要;


  (五)公务员担任外派监事,应符合机构编制及干部管理相关规定;


  (六)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外派监事不得在其任现职前工作过或其近亲属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任职。


第三章 职 责


  第十一条 监事会、监事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检查公司贯彻执行法律、法规以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定和制度的落实情况,监督公司章程执行情况,监督公司内部控制体系、风险防范体系及预算管理体系的建立及运行情况;


  (二)监督公司重大决策行为,重点关注决策事项调研论证的充分性、决策要件的完备性、决策主体的合规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监督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的运作情况,审议董事会工作报告并提出书面意见;


  (三)监督公司重大经营管理活动,重点关注经营管理行为的合法性、妥当性,监督经理层执行董事会决议情况;


  重大经营管理活动包括:发展战略规划,重大投融资,公司合并、分立、改制、上市、解散或申请破产,关联交易,资产评估,重大资产转让,注册资本增减,债券发行,对外担保、捐赠或赞助,利润分配,法律诉讼,重大项目招投标以及省国资委关注的其他事项。


  (四)监督检查公司财务,对财务报告等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监督责任,主要检查财务状况、资产质量和经营效益,重点关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财务预算编制及执行、大额资金运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消费情况;


  (五)发现公司重大决策、重大投融资、重要资产处置、大额资金运作等事项存在较大风险,情况紧急时可要求公司立即暂停该行为,并同时向省国资委报告;


  (六)监督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其工作业绩进行客观评价,并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七)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省国资委规定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或国有资产权益时,应要求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且拒不改正的,可向省国资委及有关机构提出罢免建议;


  (八)负责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财务决算审计工作,监督财务决算审计过程,并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作出评价;


  (九)履行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省国资委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出席监事会会议,对会议研究事项发表意见,就会议相关事项行使表决权,审议监事会报告;


  (二)根据需要列席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以及有关公司经营管理的其他会议;


  (三)分析公司财务、经营管理等信息资料,跟踪关注公司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发现问题提交监事会讨论;


  (四)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其履职行为损害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提交监事会讨论;


  (五)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监事会主席除履行监事职责外,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组织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二)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及其他文件,代表监事会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与董事长或总经理交换意见;


  (三)对列入公司年度预算的监事会工作经费开支进行审批;


  (四)发现公司利益和国有资产权益被侵害等敏感事项,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提交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第十四条 职工监事在履行监事职责过程中,应注意听取和反映公司职工的意见建议、代表职工行使监督权利,发挥熟悉企业情况的优势。


  第十五条 监事会成员、监事长履行监督职责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省国资委及公司负有忠实勤勉义务,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不得泄露工作秘密和公司商业秘密;


  (二)不得违反规定接受公司提供的报酬和馈赠,不得为本人及他人谋取或变相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所出资的各级子公司、参股公司股权;


  (四)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职务的活动。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监事会、监事长可采取下列方式履行职责:


  (一)调阅公司有关文件资料,要求公司相关人员就董事会运作、经营管理活动及财务会计报告等事项作出说明解释;


  (二)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应进行调查,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财务总监及纪检监察、内部审计等机构人员参与,经规定程序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工作,也可建议省国资委进行定向稽查;


  (三)列席公司相关会议时,可对有关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四)根据需要代表公司依法对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五)定期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有关机构进行沟通,就公司应予以关注或整改的有关问题交换意见,没有整改的可提请省国资委责成公司纠正;


  (六)根据要求列席省国资委研究任职公司有关事项的会议,就相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2次,审议监事会年度工作计划及年度监督检查报告等重要事项;临时会议根据需要召开,审议专项监督检查报告、专题监督检查报告等事项。


  (一)监事会研究重大事项,由外派监事或监事会全体成员集体研究决定,表决事项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实行1人1票;


  (二)监事有权在监事会会议上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行使表决权,有权要求在会议记录上对其发言情况作出说明性记载;


  (三)监事会应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及有关情况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监事提交研究的问题,监事会未予以研究或研究后未形成一致意见的,可直接向省国资委报告。


  第十八条 监事会、监事长应定期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和公司情况,提交年度监督检查报告、专项监督检查报告和专题监督检查报告。


  (一)年度监督检查报告应于次年4月底前报送,内容主要包括:履行监督职责情况、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及经营业绩评价、重要问题揭示及处理建议、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及任免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