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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旅游局市农牧局关于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旅游局市农牧局关于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兰政办发〔2008〕1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市旅游局、市农牧局《关于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关于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旅游局、农业部《关于大力推进全国乡村旅游发展的通知》(旅发[2007]14号)和省政府办公厅《批转省旅游局、省农牧厅关于大力推进乡村旅游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甘政办发[2007]161号)精神,充分利用“三农”资源大力发展我市乡村旅游,全面拓展农业功能和领域,积极促进农民致富增收,进一步推动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目标,充分发挥农业和旅游业优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深入推进“322工程”建设,进一步促进乡村旅游发展,加快传统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村生态和村容村貌改善,吸纳农民就业,增加农民收入,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从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总体部署。把发展乡村旅游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之一,通盘考虑,整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的目标、政策和措施都要与社会主义新


农村建设的实践相结合,在充分发挥旅游业综合带动功能的同时,探索乡村旅游发展的新机制、新路子。


(二)坚持按农村实际和旅游经济规律办事。从农村实际和旅游市场需求出发,培育乡村旅游产业,指导乡村旅游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坚持不脱离农民、不脱离乡土、不脱离当地资源条件、不脱离旅游消费水平、不脱离发展阶段,始终把农民利益放在第一位,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发展实践,不贪大求洋,不盲目提升档次。


(三)坚持可持续发展。正确处理发展与保护的关系,避免因盲目发展和低层次竞争造成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在充分利用和开发乡村旅游资源的同时,积极探索科学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非物质文化遗产、民族民俗文化的新途径。


(四)坚持把加强服务放在工作首位。树立以服务促发展的理念,提升服务层次,创新服务手段,加强协调、规划、信息、促销和培训等服务工作,拓宽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领域,逐步建立面向农村和农民的旅游服务体系,提高乡村旅游的公共服务水平。


三、工作目标


深入开发富有地方民族民俗文化特色的乡村旅游产品,不断丰富乡村旅游文化内涵,提高乡村旅游品位,以农民经营为主体,充分体现“住农家屋,吃农家饭,干农家活,享农家乐”的民俗传统文化,大力发展乡村度假游、乡村民俗风情游、田园


观光游、农业科普教育游、农业劳作体验、农产品采摘等多种类型的乡村旅游产品,加强乡村旅游设施建设投入,进一步增强乡村旅游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不断满足都市人享受田园风光、回归淳朴民俗的愿望,为游客营造自然、健康、和谐的旅游生态环境。


深入实施“322工程”,不断提升全市乡村旅游发展水平。即到“十一五”末,全市建成3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县(区)、20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乡(镇)、200个以上乡村旅游示范村,并力争其中有l/3进入国家级行列。到2010年,全市以旅游为重要产业的自然村争取达到全市自然村总数的10%,直接从事旅游业的农民达到2万人,间接从事旅游业的农民达到10万人,乡村旅游产业总收入达到10亿元,占全市旅游总收入的20%,乡村旅游成为我市旅游产业的重要内容。


四、组织领导


由市政府办公厅牵头建立全市乡村旅游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市发改委、财政局、交通局、水利局、农牧局、林业局、卫生局、质监局、扶贫办、旅游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协调乡村旅游发展工作。


成立由市旅游局局长为组长、市农牧局局长为副组长的兰州市乡村旅游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旅游局。


各级旅游、农业部门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领导,采取分级负责的方式,共同承担组织推动、工作指导、服务


协调、政策研究、解决困难、标准贯彻、典型推广等工作,为发展乡村旅游创造有利条件,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扶持。


五、工作重点


各级旅游、农业部门要紧密协作,建立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旅游部门要着重做好开发指导、完善服务、市场开拓、宣传促销、人才培训等各项工作;农业部门要将乡村旅游发展纳入新农村建设的整体布局中,指导和扶持有条件的乡村结合实际,发展“一村一品”特色乡村旅游,建设生态农业。


(一)加强乡村旅游调查研究。各级旅游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乡村旅游资源调研,整理汇编乡村旅游资源名录,遴选一批特色鲜明的乡村旅游资源,为搞好全市乡村旅游发展布局提供可靠的基础资料;全面把握和密切跟踪乡村旅游发展情况,制定相关的政策措施;严格依法保护农民在旅游开发经营中的合法权益,引导合作组织发挥自律、协调和服务功能。


(二)科学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坚持自然村整治建设与旅游开发建设相结合、生态环境效益与旅游经济效益相结合、乡村观光旅游与休闲体验旅游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村镇规划建设管理及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保护等有关规定,科学制定乡村旅游发展规划;要加强规划管理,规范规划编制和评审程序,强化规划执行力度,提高规划的权威性、前瞻性和可操作性,确保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优质高效有序进行。


(三)积极促进乡村旅游服务体系建设。要积极协调各相关


部门,促进有关公共服务向乡村旅游延伸,加大服务力度;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乡村旅游统计体系,提高统计水平;为农村提供专业的乡村旅游开发规划和项目指导,帮助利用和保护好旅游资源;引导农民群众树立市场意识,明确经营主体,规范经营行为,逐步实现公司化经营;抓紧制定基本的乡村旅游设施标准和接待服务标准,督促经营者改善卫生条件和接待条件,提高经营管理和服务水平。


(四)加大乡村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和投入,解决制约乡村旅游发展的瓶颈问题。对旅游资源丰富、市场前景看好、有条件发展乡村旅游的村镇,要在农村沼气、乡村道路、人畜饮水、乡村清洁等支农工程项目建设方面给予倾斜。要加强村镇公路、景区游步道、供电、消防、环卫、给排水等设施建设,尽快改善乡村旅游基础条件。要按照整洁美观、突出特色、弘扬传统、彰显文化的要求,大力整治村容镇貌,加快兴建特色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配套服务设施,努力提高乡村旅游景区景点的可进入性与旅游活动的安全性、舒适性。积极推动乡村旅游开发项目和各种支农资金挂钩,争取把支持农村发展的小额贷款用于乡村旅游户,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资金。旅游和农业部门要在经费和政策上向乡村旅游示范县、乡、村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