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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 市人力社保局 市公安局 市档案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社会〔2016〕112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各有关部门: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和市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 津政发〔2015〕39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我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实际,制定了《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6年12月12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天津市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的管理,规范本市人口服务管理,保障和维护境内来津人员合法权益,更好地服务于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天津市档案管理条例》、《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 ( 津政发〔2015〕39号)和《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津政办发〔2016〕32号),结合本市居住证积分入户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证审核打分、积分和入户工作的经办和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居住证积分入户档案分为居住证积分档案和居住证入户档案两方面。


居住证积分档案是指市人力社保局、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在居住证持有人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居住证入户档案是指市公安局在为获得积分入户资格的人员办理落户等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相关文字、图表、电子数据等不同形式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四条 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管理工作应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的综合协调;市人力社保局、市公安局分别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工作的领导、监督和检查;市档案局负责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工作的业务监督和指导。


第五条 居住证积分档案应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各司其职。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负责居住证积分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


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居住证入户档案的统一管理。


市教委、市卫生计生委、市审批办、市民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地税局、市知识产权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市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单位的居住证积分工作经办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档案的日常管理和定期向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归档工作。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按照规定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备档案管理人员和档案设施设备,规范开展档案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和信息化等工作。


第二章  立卷归档


第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和市公安局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应分别按照如下居住证积分和入户档案的归档范围进行收集、排列并准确鉴定保管期限。


一、积分档案


(一)收集范围:


1.加盖单位公章的积分入户申请表;


2.申请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复印件;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4.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


5.毕业证书复印件;


6.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7.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8.婚姻证明材料;


9.配偶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材料;


10.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证明材料复印件;


11.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证明材料;


12.合法居所证明材料;


13.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材料;


14.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材料;


15.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复印件;


16.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17.涉及守法诚信负积分材料;


18.其他随工作变化增加的材料。


(二)保管期限:


1.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50年;


2.未取得入户资格的保管期限为3年。


二、入户档案


(一)收集范围:


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替代件;


2.申请人居住证复印件或替代件;


3.申请人迁出地户口簿复印件或替代件;

【政府扶持政策】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