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税发〔2003〕8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3-07-0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局内各单位:
近接部分地区税务机关询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 (
财税[2002]208号
)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
》 (
财税[2003]12号
)提高了个人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起征点,对未达到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纳税人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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