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烟台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烟人社规〔2017〕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烟人社字〔2023〕12号)规定,全文失效。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参保单位:
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制定《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烟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烟台市财政局
2017年6月9日
烟台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工伤预防,完善工伤保险费率机制,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第586号令修订)、《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鲁政发〔2011〕25号)和《
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5〕71号)的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浮动费率,是指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上年度的工伤保险支缴率为主要指标,因工伤亡事故的人数为辅助指标,核定其在本年度应当浮动的工伤保险缴费比例。
工伤保险支缴率,是指一个自然年度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待遇的费用占该用人单位实际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比例。
第三条 费率浮动实行向上浮动两档,向下浮动一档,上浮第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20%,上浮第二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150%;下浮一档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用人单位属于一类行业的,只实行上浮,不实行下浮。
第四条 费率浮动的具体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支缴率小于或等于10%的,费率下浮到本行业基准费率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