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日政办发〔201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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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工匠”评选表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一、三、五”总体发展思路和《关于加快工业强市建设的意见》《关于推进“人才兴市”战略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大力弘扬工匠精神,激发广大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培养知识型、技能型、创新型职工,提升职工队伍的整体素质,为实现“追赶”“摘帽”目标提供技能人才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日照工匠”,是我市企业中爱岗敬业、勤奋学习、追求卓越、技艺超群的优秀技术工人。“日照工匠”评选面向全市各行各业在职职工,重点聚焦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关注在基层、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生产、技术、研发等工作的职工群体。全市每年评选“日照工匠”10名。
第三条 “日照工匠”的评选工作由日照市“日照工匠”评选管理领导小组负责(以下简称“市评选领导小组”)。市评选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市长任组长,市委组织部、市总工会、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质监局等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日照工匠”的评选及管理服务等日常工作。
第四条 “日照工匠”人选的基本条件:
(一)坚定理想信念。拥护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纪守法,乐于奉献,得到职工群众公认。
(二)践行工匠精神。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职业操守;勇于创新,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技能和创新能力,善于运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等,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或在企业生产中解决重大技术难题,促进企业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
(三)掌握高超技能。具备的技能、技艺在本单位、本行业、本领域处于领先水平,拥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获得“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享受国务院颁发政府特殊津贴的高技能人才”,齐鲁首席技师、山东省有突出贡献的技师、山东省技术能手,或在省级以上职工职业技能大赛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先推荐。
(四)体现领军作用。善于攻坚克难,运用个人技能、技艺带领团队解决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积极参加“名师带徒”等活动,善于向职工普及知识、传授技艺、传承精神,帮助带动身边的职工共同成长进步。省级以上“劳模创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