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烟政办发〔2019〕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烟台市关于公布2022年第一季度现行有效的市级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2022年4月6日)规定,截至2022年3月31日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烟政办发〔2022〕27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烟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2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烟台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意见
为贯彻《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
国办发〔2019〕10号)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 (
鲁政办发〔2019〕27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省、市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2019年12月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内容
全面推进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落实好市级统筹,实行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登记、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统一医疗服务管理、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全面实现基金的统收统支,确保制度可持续。
(一)统一参保登记。按照《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烟台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统一进行参保登记。医疗保险关系、生育保险关系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合并实施时,原则上生育保险随医疗保险参保缴费。
(二)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合并运行。基本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按照同一缴费基数,实行按月统一缴纳。
根据省政府“按照用人单位参加两项保险费率之和确定新的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规定,结合我市生育待遇政策的调整,确定新的缴费比例:机关事业单位为7.3%、企业单位为7.8%,在职职工仍按本人工资总额的2%缴纳;灵活就业人员仍按5.6%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需缴纳生育保险费部分,缴费期间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由市医疗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情况和生育待遇的需求,按照收支平衡原则适时调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严格执行
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不再单列生育保险基金收入,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待遇支出项目。
(三)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相关医疗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