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全市引进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认定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政办字〔2014〕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重点企业,各高等院校,各人民团体,潍坊军分区:
为适应当前经济社会发展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市
引进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质量,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鼓励企业事业单位总部(分支机构)在我市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潍办发〔2012〕19号)有关要求,市委、市政府组织有关方面对《潍坊市引进和发展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认定暂行办法》(潍办字〔2012〕68号)、《潍坊市引进和发展社会组织总部(分支机构)认定暂行办法》(潍办字〔2012〕70号)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认定标准修订内容
(一)企业分支机构认定标准
申报认定企业分支机构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和标准:
1.符合潍坊市产业发展政策;
2.经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3.市外企业、个人在潍坊设立的研发中心、管理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等。其中,合资设立的,外方投资比重应在三分之二以上。
4.原有企业新注资(市外资金)1000万元以上且占资比例大于原注资的50%。
5.符合企业总部认定标准的企业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法人和非法人),其中法人企业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和标准:
(1)工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2)建筑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3)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4)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5)批发零售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
(6)住宿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7)餐饮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8)房地产业:注册资本2000万元以上。其中,以商务楼、功能性板块和区域性设施为主要载体,以开发、出租楼宇引进各种企业,从而引进税源,带动区域经济发展的予以认定;对主营业务是住宅开发的不予认定。
(9)租赁和商务服务业:注册资本1000万元以上;
(10)科学研究开发、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探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11)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
(12)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13)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14)农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
(二)申请认定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企业总部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验资报告或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
除《
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发[2014]7号)规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27个行业外,其他行业不再提供验资报告,但须提供资金来源有效证明。
(3)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5)企业总部认定标准中第五条中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6)反映从业人员、营业收入(主营业务收入)、资产总额的企业财务或统计报表复印件;
(7)税务部门的税收证明原件;
(8)其他有证明效力的材料复印件。
2.申请认定分支机构的,参照上述证明材料执行。
二、社会组织总部(分支机构)认定标准修订内容
(一)社会组织总部的界定
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是指由公民或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基金会是指利用捐赠财产从事公益事业的非营利性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