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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国土房发〔2016〕2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部分局发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津规自发〔20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涉农区、县人民政府:


  按照市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部署,我市编制完成《天津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5-2020年)》,2016年8月12日经市政府第7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16年10月19日


  天津市统筹建设用地规模保障经济社会发展有关意见


  为用好用活我市建设用地规模,强化规划空间引导,全面保障“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制定以下有关意见:


  一、实施总量控制,严守三条底线


  (一)强化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总量控制


  “十三五”期间,各区县要立足盘活存量、用好增量,严控总量。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确定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实行总量控制,统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包括: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国家调增我市的建设用地规模,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余建设用地规模、违法用地治理可释放建设用地规模、规划复垦可腾退建设用地规模。


  (二)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规模分类管理


  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调增我市的建设用地规模定向分解至各区县的部分,用于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等重点区域以及市、区重点项目用地。


  上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余的建设用地规模,由各区县统筹安排使用;各区县通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预留的建设用地规模可以机动使用。


  违法用地治理可释放建设用地规模由各区县通过实施违法用地治理,恢复为农用地方式予以释放,释放出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由各区县统筹调剂使用。


  规划复垦可腾退建设用地规模由各区县通过砖瓦窑、旧村台、旧厂房等闲置废弃地整理复垦方式予以腾退,腾退出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由各区县统筹调剂使用。


  对于土地利用现状未发生改变的批而未供土地,三年内难以实施建设的,可调整原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盘活建设用地规模和占补平衡指标,由本区县统筹调剂使用。


  市级预留的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经市政府审批同意,可统筹用于规划期内新增的国家及市重点项目用地和奖励新增建设用地规模使用良好的区县。


  (三)坚守城市开发边界、基本农田、生态红线三条底线


  除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建设外,各类城镇建设均应安排在城市开发边界内。规划期内,城市开发边界不得调整。


  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永久保护。除法律规定的能源、交通、水利、军事设施等国家重点建设项目选址无法避让的外,其他任何建设都不得占用。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植树造林。对基本农田保护不力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区县、乡镇政府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严格管理和控制生态保护红线。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改已落实的生态红线,按照《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划定永久性保护生态区域的决定》严格实施管控,不得随意修改。


  各区县要以城市开发边界、基本农田、生态红线为底线,将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协调、衔接,确保相关规划在土地利用上的安排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强化计划管理,用活用好指标


  (一)严格新增建设用地计划管理


  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一经下达不得突破。各区县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实际和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需求情况,编报下一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市国土房管局根据经济发展增长情况、新增建设用地规模总量、近三年新增用地情况,并与土地供应情况、闲置土地处置情况、违法用地处置情况相挂钩,综合确定年度用地计划。


  (二)统筹安排落实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对于已立项的市级及以上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和军事设施项目用地,由市国土房管局直接安排下达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其他项目用地由各区县根据本区域经济发展需要,结合国家产业政策、项目用地前期手续情况,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满足《天津市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条件下统筹安排使用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三)合理调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


  各区县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使用完毕的,对于年内急需开工的基础设施项目、新型城镇化和产业发展项目、社会民生项目,可向市国土房管局申请追加计划指标,市国土房管局予以统筹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