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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历史遗留问题的办理意见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兰州市国土资源历史遗留问题的办理意见
兰政发〔2016〕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8年9月28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自《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暂行确定为1年,试行确定为2年,其余确定为5年,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并按程序向社会公布。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为了加快推进我市经济发展和民生工程建设,各级政府通过招商引资等形式引进一些投资者进行开发建设,由于政策调整、部门监管不到位、土地使用者不及时申报等多种原因,部分项目已开工建设或建成使用多年,但用地手续不完善,造成一些历史遗留用地问题至今未及时处理完毕。这些问题沉淀时间长、原因复杂,没有明确的办理依据,解决难度较大,但如果久拖不决,必然使小事拖大、易事拖难,不仅挫伤投资者的积极性,影响我市投资环境,造成政府收益流失,而且严重影响政府的公信力,加大解决问题的难度。因此,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依法依规化解土地历史遗留问题,促进城市发展的基本思想和原则,经市政府反复梳理和认真研究,对土地供应中梳理出的五类问题,提出以下办理意见:


一、县区政府引进的棚户区(城中村)改造中,承担了改造任务的经营性项目用地,按《兰州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意见(试行)》 ( 兰政办发〔2016〕106号)第一条(六)和(八)项的规定,经市棚户区(城中村)改造指挥部审定土地供应方案后,公开出让。


对符合城市规划的已建成项目(如安宁区荣光陇汇项目),在处罚到位,并经土地所在区政府委托评估并锁定地上建筑物的补偿价格后,公开供应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款全额上缴财政,竞得人就地上建筑物补偿与土地所在区政府另行签订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