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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配套政策的通知
兰政办发〔2016〕29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16年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兰政发〔2018〕45号规定,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


《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配套政策》已于11月14日经市政府第15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8日

兰州市促进医养结合服务发展配套政策

为做好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打造养老城市、健康兰州,突出试点先行、示范带动作用,全面推进我市医养结合服务发展,支持医养结合类项目建设,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规定,现制定如下政策。


第一条  医养结合服务是指通过医疗机构提供为老年人养老服务或养老机构提供相应医疗服务等方式,实现医疗卫生与养老资源相结合的服务模式。医养结合机构是指设置养老床位,专门开展医疗和养老相结合服务的养老医疗服务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应当分别取得卫生计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和民政部门颁发的养老机构资质证书。


第二条  医养结合机构的医疗机构资质证书和养老机构资质证书法人登记性质应当一致,在享有相关政府扶持政策方面保持适度统一。


第三条  支持养老机构开办医疗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养老机构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凡符合规划条件和准入资质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申请设置和执业登记均在市、县政务大厅办理,养老机构申请内设医疗机构许可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于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四条  将符合资质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医养结合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范围,实行协议管理。在定点机构入住的符合规定条件的参保人员,发生的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机构按医保规定进行结算。


第五条  将康复综合评定、吞咽功能障碍检查、手功能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城镇职工、城镇居民、农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按照准予支付诊疗项目执行。继续保留原已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康复项目。


第六条  将失能、半失能等需长期护理的参保老年人医疗费和护理费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不同护理方式对应不同的基金和个人支付方式,实行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护理机构之间“定额包干结算,超支不补”的控费管理办法。


第七条  根据医养结合定点机构2016年实际运行情况,对医疗保险费用定额标准进行测算调整,提高上浮比例应控制在5%-8%左右。


第八条  福利彩票公益金要加大支持发展养老服务业,每年列支专项资金支持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发展。


第九条  实施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床位建设补贴制度,对医养结合公办养老机构通过软硬件项目更新方式给予建设补贴,对社会办医养结合养老机构按照省、市对社会办养老机构床位补贴政策给予补贴。


第十条  建立市、县老年人养老评估中心,对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的老年人从身体健康、心理、社会适应性等方面进行评估,定期公示。评估结果作为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服务机构和享受政府护理补贴的主要依据。鼓励社会资本举办老年人养老评估机构,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扶持社会资本发展。


第十一条  以省级养老护理补贴为基础,市、县区按照1:1配套护理补贴资金,实施医养结合养老机构床位护理补贴制度。入住医养结合养老机构的老年人经养老评估机构评估后,按照健康等级给予养老护理补贴,初步定为失能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不低于600元、半失能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不低于300元、其他老人每床每月护理补贴100元。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内设养老床位符合《甘肃省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兰州市医养结合机构建设标准(试行)》的,民政部门应及时给予办理《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在民政建设补贴、床位运营补贴方面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第十三条  加大政府财政支持力度,从2017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医养结合服务业。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按照市区4:6的比例配套,红古区、榆中县、永登县、皋兰县、兰州新区按照市、县(区)6:4的比例配套。专项经费重点用于新建医养结合机构的建设补贴、人才教育培训补贴、公立医养结合机构护理员基本工资、65岁以上老年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社会办医养结合项目奖励和购买社会资本医养结合服务项目等。


第十四条  将65岁以上居家老年人健康护理、康复指导纳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市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筹资标准(初步定为每人10元),建立健康档案,提供健康管理服务。到2020年65岁以上常住人口老年人达到全覆盖。


第十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机构,建立社会资本举办医养结合项目奖励机制,对社会投资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经评估达到3千万以上的,市级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社会投资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享受社会办医相关扶持政策。


第十六条  加强市、县公立医院老年病专业服务能力建设,县级以上综合医院(包括中医医院)设置老年病科,床位不低于20张,或者转为接续性医疗机构。推动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康复床位或就近设置(或托管)养老中心,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服务能力。新增老年病床位应纳入公立医院床位补贴,按现行医疗床位补贴标准不变。公立医院相关养老服务设施改造经费在每年政府投入中优先安排。


第十七条  建立医疗机构特别是二级以上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专科医院与就近的养老机构协作机制,提供医疗和健康管理服务,协作医院为养老机构入住老人开辟预约就诊和急诊急救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设置临终关怀病区、开展临终关怀服务。推进区域性社会福利中心增加临终关怀功能。对开展临终关怀服务的,可参照医养结合服务相关政策予以扶持。


第十九条  推进全市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和老年人健康数据库、健康云平台建设,加快信息互联互通共享。开展建设具有“即时照护、远程监管”功能的健康养老信息化服务试点。加快社区“互联网+医疗服务”模式建设,打造老年人健康状况适时监控服务平台,为居家老年人提供互联网预约挂号、预约床位、康复护理、送药上门、购买保健产品、健康宣传等医疗卫生服务。对社会资本举办的社区“互联网+医疗服务”项目,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给予建设和服务项目补贴,扶持社会资本发展。符合条件的项目可无偿或低偿使用社区相关房屋和设施设备。


第二十条  医养结合服务设施用地设定为医卫慈善用地。


第二十一条  依法落实对医养结合机构的收费减免政策,对各类医养结合服务机构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个人经规划批准对城镇现有空闲的厂房、学校、社区用房等进行改造和利用,兴办医养结合机构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5年内可不增收土地年租金或土地收益差价,土地使用性质、用途和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第二十三条  依法给予医养结合机构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收入按国家税法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非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按照相关规定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营利性医养结合机构,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含其内设医疗护理机构)或居家养老服务社会组织生活用电价格,按照居民生活用电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生活用水、用气、用热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社会资本举办的医养结合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实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价政策。


第二十五条  放宽民非类医养结合机构资产管理政策,允许民非类医养结合机构出资者拥有对投入资产的所有权,并按不高于同期银行1年期贷款基准利率2倍的标准提取盈余收益。


第二十六条  对于承担政府公益性任务的医养结合项目,允许通过与经营性较强项目组合开发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公益性部分政府投入形成的资产归政府所有,可按规定不参与生产经营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政府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兜底保障政府供养对象生活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或协议合作方式,无偿或低偿交由社会力量运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