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人社居发〔2021〕21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为更好地贯彻落实《关于印发《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2〕53号)和《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人社部 国家医保局第41号令)的相关规定,现将持《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及《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人员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本市居住但未就业、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持有本市取得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人员,证件在有效期内,可以参加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在首次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的住宿登记地或《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签发机关所在地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并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年满60周岁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一)累计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5年;
(二) 2012年9月25日超过45周岁的外国人,自符合参保条件起逐年不间断缴费。
不符合(一)、(二)条件的人员,在年满60周岁后,应继续缴费直至满足按月领取条件。
四、2012年9月25日至本通知实施前,符合第一条规定的外国人,可以一次性补缴此期间相应年度的保险费。一次性补缴的缴费年限与本通知实施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五、符合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以其首次办理参保登记的社保经办机构所在地作为其待遇归属地。待遇归属地所在区财政承担上述人员资金的支出责任。
六、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照国家与本市实施的相关政策执行。
七、本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财政局
2021年6月30日
解读 问答《关于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参加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本通知适用的人员范围?
答:一共是两类人群,一是2012年9月25日及以后取得了《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且在有效期内的外国人,二是2020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上述两类人员在取得相关证件时年满16周岁未满60周岁(不含在校生),在北京市居住但未就业的。
二、本通知适用人员的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一)持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
例1. 某外国人1990年生,2021年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至2031年。
今年办理参保登记后可以开始缴费,在其达到60周岁期间年度内累计缴费满15年就可以按月享受待遇。需注意:在其缴费的期间须保证其持有的证件在有效期内。
例2. 某外国人1990年生,2015年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至2025年。
今年10月1日在《通知》实施后可以进行参保缴费。首先可以一次性补缴2015年至2020年(6年)的保险费,然后从今年至其达到60周岁之间的年度里再缴纳9年的保险费,就可以按月领取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需注意:由于其证件有效期是2025年,因此其在2025年有效期满后应换发证件,否则2026年起将不符合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无法进行缴费。
例3. 某外国人1970年生,2021年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至2041年。
在今年办理参保登记后开始逐年不间断缴费9年至60岁后,办理延期缴费手续继续逐年不间断缴费6年,满足累计缴费15年的条件时从当年生日的次月按月享受待遇。
例4. 某外国人1955年生,2013年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身份证》,有效期至2030年。(在制度实施时年龄超过45周岁的大龄人员)
2013年其取得有效证件时为58岁,今年办理参保登记后,直接一次性补缴2013、2014、2015年3年的保险费后,开始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自2015年其达到60周岁生日次月至今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