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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人社字〔2016〕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青岛市青年见习计划有关问题的通知》 ( 青人社字〔2019〕3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


  2016年2月3日


  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以下简称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促进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国发〔2015〕23号)、《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 ( 鲁政发〔2015〕21号)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培训基地是高校毕业生进行实践训练的主要载体,是培养实用型、创新型人才的重要途径。本市行政区域内按规定成立并从事高校毕业生见习培训活动的见习基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见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符合见习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及在校生提供见习和就业培训,帮助其提升工作技能和就业竞争力,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


  第四条  见习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体现公益、促进就业相结合的原则,实行见习单位自主申请、协议约束、定期考察、优胜劣汰的动态管理机制。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见习基地实行属地管理。


  第六条  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办公室(以下简称见习办)负责全市见习基地政策的拟定和组织协调工作,对区(市)见习办进行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七条  各区(市)见习办负责辖区内见习基地的规划协调、业务指导和日常考核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协调和考核工作;


  (二)受理辖区内见习基地的建立申报并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


  (三)做好辖区内见习基地见习岗位、见习报名人员资格审核和汇总、上报工作;


  (四)组织辖区内见习基地和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供需交流活动;


  (五)承担市见习办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见习基地的建立与调整


  第八条  见习基地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的需要,根据见习基地建设发展的要求,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第九条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备法人资格;


  (二)每年提供符合见习专业要求的管理或技术、技能含量的见习岗位20个以上;


  (三)工作环境良好,各项劳动保护措施到位,能够为见习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四)拥有完善的职工教育培训体系,具有对见习人员进行见习指导的师资力量和专业人员;


  (五)能够按照要求与见习人员签订就业见习协议书,对见习人员进行有效管理。


  建立见习基地的单位年度内接纳见习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职工人数的30%。


  第十条  申请建立见习基地应当向区(市)见习办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立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申请表;


  (二)单位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文)(副本)复印件,并验看原件;


  (三)青岛市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表;


  (四)高校毕业生见习指导师资队伍情况说明;


  (五)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管理方案。


  第十一条  拟建见习基地单位向所在区(市)见习办提出申办意向书,经所在区(市)见习办实地考察确认后,申办单位与区(市)见习办签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签署生效后,由市见习办授予“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标牌。


  第十二条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应当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第九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条等有关内容。


  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由市见习办统一制发。


  第十三条  见习基地实行动态管理,见习培训基地协议期限一般为三年。三年期满,可根据第十一条的规定,签订新的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继续挂牌。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见习培训基地协议,并收回所授予的标牌。


  (一)单位经营情况变化,不再具备建立见习基地条件的;


  (二)没有为见习人员配置就业见习指导教师的;


  (三)就业见习结束,没有为见习人员出具见习鉴定的;


  (四)见习期间,未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见习补贴及缴纳意外伤害等保险的;


  (五)见习人员就业率低于50%的(事业单位除外);


  (六)见习培训基地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见习人员的组织和管理


  第十五条  市及各区(市)见习办调查见习基地见习岗位需求情况,并通过媒体和“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定期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  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的下列人员可以报名参加见习培训:


  (一)毕业后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


  (二)青岛籍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和非青岛籍驻青高校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


  第十七条  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持身份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毕业后派遣期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持毕业证、报到证、身份证,到见习基地或见习基地所在的区(市)见习办报名参加见习。


  第十八条  见习基地可与驻青高校建立就业见习培训合作关系,有序组织在校应届高校毕业生进入见习基地见习培训。


  第十九条  见习基地应当与见习人员签订见习培训协议,协议应当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载明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等有关内容。


  第二十条  见习基地应当在见习人员上岗一周内建立见习人员花名册和数据库,并将花名册、报到证、身份证等材料报所在区(市)见习办,作为毕业生参加见习和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  见习基地应当明确相应部门和专人具体负责就业见习管理工作,制定见习管理方案,委派实践经验丰富、水平高、责任心强的技术或管理人员作为见习指导老师;见习期间,应当及时了解见习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加强安全、健康管理,尽可能帮助见习人员解决困难;加强对见习人员的考核,对表现优秀的见习人员,可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二条  见习期内原则上不得变更见习岗位。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由见习基地和见习人员双方协商一致后变更见习培训协议,由见习基地将有关情况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


  第二十三条  见习人员应当遵守见习基地的规章制度,见习期间见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见习基地可与其终止见习培训协议,并将有关情况及时上报所在的区(市)见习办:


  (一)无故缺勤连续3天或累计缺勤5天以上的;


  (二)不遵守见习纪律且教育无效的;


  (三)见习期间有主观重大过失给见习基地造成严重损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