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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全文废止】
京地税营[2004]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4-03-16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 ( 国税函〔2002〕74号转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四年三月十六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出租商住两用房征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2002〕74号                                   2002-01-22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号规定,全文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